2018年北京建筑大學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2017年北京建筑大學新生報到時間在9月9日,各位北京建筑大學的新生請準時前往大學指定地點報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到,請電話聯系所在學院說明情況。
北京建筑大學新生入學須知
一、報到流程
新生本人須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者須當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按規定日期和地點到北京建筑大學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其它證明均不能作為入學憑證。
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各專業(建筑學(大師實驗班)、建筑學(城市設計方向)、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歷史建筑保護工程、環境設計)的新生,報到及住宿地點為北京建筑大學西城校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1號)。除上述專業之外的各專業新生報到及住宿地點為北京建筑大學大興校區(北京市大興區永源路15號)。
免修成績記載辦法:
1.任課教師在收到學生“免修通知單”后,應在學生成績單的備注欄內,為免修生注上“免修”字樣。
2.學生所在學院在收到學生“免修通知單”后,應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標注“免修”字樣。
第二十條 對于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的學生,退伍復學后,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08號,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申請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第二十一條 凡延長修學年限的學生,對已修讀且合格的重修學期的課程均可申請免修。學生須在開學后的3周內向所在學院上交該學期的“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二條 未達退學標準者,允許重修不及格課程。學生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課、學習網絡課程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學生考勤,應當按照《北京建筑大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持考試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考試,并遵守《北京建筑大學考場規則》,考試證件的使用見《北京建筑大學學生證件管理與使用辦法》。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除特殊情況以外,一年級學生轉專業按照《北京建筑大學本科新生轉專業管理規定(試行)》辦理。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只有一次轉專業機會。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班級導師和專業負責人審查后,由轉出學院出具推薦意見,轉入學院根據績點排名、學生綜合素質、申請轉入專業的班級容量、專業教學資源等情況,確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須出具書面接收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到教務處,教務處審定后上報主管校長批準。相關手續于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入學時確定為定向生、“雙培生”、“外培生”等已有確定身份的學生;
(三)入學后受到各類違紀、違法、處分等;
(四)處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
(五)應予退學的學生;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規定。在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出具學生簡明登記表和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并經學校教務處審批、蓋章。因病轉學者還需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于本校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原則上不允許級轉學。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不得超過標準學制2年。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請假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三)在規定的彈性學限內,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四)學校認為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創業,經學校認定后,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創業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兩年,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在校學生應征入伍離校時,須辦理休學手續;復學時提出復學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入伍年限不計入最長修業年限內。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北京市公費醫療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學生休學當學年,學校將退還其已交剩余時間的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復學與持續休學: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期滿前的學期末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或持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向學校提交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學校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
第三十七條 當復學無后續專業時:
(一)由學生自己選擇學院內相專業,學院內無相專業時可以選擇校內相專業;
(二)由學生自己選擇相同學制的專業,五年制可以選擇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選擇五年制;
(三)選定的專業,其課程與原專業的差異較大時,必須修讀和參加考試。修讀課程由學生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
(四)也可由學校指定專業或者做出其他決定。
第六節 學業標準
第三十八條 畢業
凡我校在籍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標準學制加兩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因所獲課程學分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延期畢業。
第三十九條 結業
凡我校在籍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學制加兩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我校規定,已結業學生從入學時間算起,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本人向所在學院教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允許補修其在校期間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中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結業生回校修讀不具有我校學籍,但須遵守校紀校規,對于違反校紀校規者,學校可隨時取消其修讀資格。結業生回校補修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達到畢業標準,發畢業證書,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除學校特別指明的學生外,未達到畢業要求、未獲得學位的往屆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可回校進行課程修讀,補修相關課程。
往屆學生達到畢業標準或學位標準后,應于每年4月或者10月向所在學院提交相關審核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于每年6月或者12月向所在學院提交相關審核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發給相應學位證書,證書上準予畢業和授予學位的時間均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學校不受理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學生的學業審核申請。
第四十一條 肄業
對學滿一學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未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學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學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有關學士學位的授予規定,且同時滿足《北京建筑大學學士學位授予細則》中第四條規定者,可授予其主修專業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
下列畢業生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必修課程均學分績點小于2.0者;
2.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含)及以上處分者;
3.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我校結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回校修讀不及格課程,修讀后符合以上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節 學業警告與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必修課獲得學分的最低要求(具體獲得學分的最低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并實行學業警告與處理制度:
(一)第一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警告;
(二)第二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發出書面勸其退學通知,同時書面告知學生家長,如果學生本人要求繼續修讀,應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根據學生表現簽署意見后,報學校教務處審批。經批準可繼續在校學習;
(三)第三次獲得學分未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學生如要報考其他高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 退學的學生,應自學校批準之日起,在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節 學業審核
第五十一條 擬結束學業的在校學生,應提前一年提交學業審核申請。
申請者符合我校規定的獲得畢業生資格的條件時,學校受理其申請,被受理學業審核申請的學生即被認定為具有畢業生資格,方允許修讀畢業設計(論文)課程。
已具有畢業生資格的學生,若不按期修讀畢業設計(論文),學校將取消其畢業生資格。
由學校作為聯合培養學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學生應提前一年通過國際教育學院提交學業審核申請。
第五十二條 應屆學生結束學業時,學校將對照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第五十三條 往屆學生在達到畢業標準或學位標準后,應及時向所在學院提交學業審核申請。每學期結束、開學補考成績提交后的一周內,學生所在學院將根據其申請,對照教育教學計劃要求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學校不受理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學生的學業審核申請。
第五十四條 退學學生,學校將自動對其進行學業審核,且判定其已認可結束學業,并應按期離校。
第五十五條 在學業審核過程中,將遵循以下原則處理各種情況:
(一)學生所在學院按照實質等效原則認定,內容相課程之間可以替代。
(二)同一課程因參加多次考核而存在兩個以上成績者,按最高成績記,但取得學分不得超過該課程的規定學分。
(三)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學業審核一律執行現專業培養方案。
(四)由學校作為聯合培養學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學生,其學業審核參照雙方學校的標準執行。
第九節 學籍處理程序
第五十六條 凡涉及休學、復學、提前或者延期畢業、退學、轉專業、轉學、專科(高職)升本科等各種學籍變異的,或者因在學期間出國、應征入伍等影響學業正常進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學生自身學業問題的情形,一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求及相關證明材料,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班級導師和教務員初審,教學院長簽字審核,教務處審定,上報主管校長批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五十七條 有關學籍問題的申請、咨詢、訴求的受理單位為學校各學院辦公室,也可直接向學校教務處進行咨詢。有關學籍問題的處理,經辦單位為學生所在學院(院務會),審定部門為學校教務處(學籍處理工作聯席會),并上報主管校長批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處理結果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教務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各學院辦公室承擔公示和執行職責,并負責通報學生班級導師及學生本人。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校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應當按《北京建筑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后進行登記和年檢。
學生社團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校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培養計劃,由校團委根據《北京建筑大學社會實踐教學大綱》等相關文件組織實施。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
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關管理規定詳見《北京建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十五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具體規定詳見《北京建筑大學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及《北京建筑大學校園網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等方式,實施自我管理。有關規定詳見《北京建筑大學學生公寓管理手冊》。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門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將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各種評優活動。
第七十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七十一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十二條 根據《北京建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試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環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遵循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七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二條 從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學校與中外教育機構聯合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以及“雙培”、“外培”項目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級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學工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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