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可以轉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人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研究生因指導教師的原因,本單位元法繼續培養的。
(五)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一般不得轉入其它專業學習。因傷殘不能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并由轉入系(部、院)對其基礎課程進行考核合格,方可轉專業。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經所在系(部、院)同意并推薦,擬轉入系(部、院)審核同意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二)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后,報省教育廳批準。跨省轉學的須經兩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三)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轉入學校應予承認。學生轉專業、轉學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的(含211工程院校);
(三)由師范院校(班)轉入非師范院校的;
(四)文理大類互轉的;
(五)新機制二級學院轉入校(院)本部的;
(六)由成人院校轉入普通院校的;
(七)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八)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或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
(九)屬定向生、委托培養生的;
(十)應作退學處理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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