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按招生時錄取的專業就學。由于特殊原因學生提出轉專業的,必須為轉入專業的實際辦學條件允許,轉出與轉入專業在招生類別、錄取批次間不發生沖突,且該生入學總分和專業分數不低于轉入專業同錄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和最低專業分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在學校辦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學生同意,可以在入學后第三學期內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辦理轉專業,應當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交申請,并附能夠確認個人專長的證明材料或學校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填寫《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專業系(部、院)和轉入專業系(部、院)同意,由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學生轉專業須在入學第二學期、第三學期內辦理,除此期間外不予辦理。三二分段、五年一貫制、單獨招生(含專接本)、提前批、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特殊類型專業學生一律不允許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三二分段、五年一貫制、單獨招生(含專接本)、提前批、招生時有特殊要求和特殊類型專業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復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蜣D入學校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上報轉學學生材料時,必須附帶下列材料:
(一)學生成績單;
(二)學生表現鑒定書;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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