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具體標準由接收系確定);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在第三學期內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允許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二年級及二年級以上的;
(三)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四)已達到退學程度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一學年辦理一次,一般應在入學后第二學期內辦理轉專業手續。學生轉專業,應當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請,并持能夠確認個人專長的佐證材料或學校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專業系和轉入專業系同意,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七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參加當前學期原專業期末考試,如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屬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必須重修;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了退學規定者,也應予退學。
第二十八條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下學年開學前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轉入系考核、學校批準,可轉入低一年級,凡轉入低一年級的學
生,應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條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三條轉出校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材料包括:
1、學生申請書;
2、有該生姓名及省(市)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簡表復印件;
3、學生成績單;
4、轉出院校同意函;
5、擬轉入院校同意函;
6、學生表現鑒定書。
7、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書等。
第五章考勤與請銷假
第三十四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參加上述活
動時,應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未請假以及準假逾期不歸者視為曠課。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上課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其它活動的考勤由輔導員、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由系學生工作部門統計匯總、通報。對于缺勤累計達到有關處理規定者,由系在兩周內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向學生處、教務處報告,學生處、教務處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病請假應當持校醫務室或其他醫療單位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病假累計在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或輔導員批準;累計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準;達到休學規定的應當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時,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累計請假時間在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或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準,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第三十七條學生請病、事假應當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為有效。假滿后學生應當及時銷假,需續假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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