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院批準。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
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轉專業工作每學年辦理一次。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總分低于轉入專業當年公布的最低錄取線的(學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或由非國家重點建設學校轉入國家重點建設學校的,或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或由民辦學校轉入公辦學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在每學年結束前五周內提出書面申請,并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學生在本省范圍內申請轉學的,須由我院審核同意,必要時也可由我院推薦,并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發函通知我院,由我院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市、自治區)申請轉學的,須由我院審核同意,必要時也可由我院推薦,并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和送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由擬轉入學校報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轉入省(市、自治區)通知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我院接到批準通知后,方能為學生辦理轉學手續;
(四)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學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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