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一、報到時間:2017年9月9日8:00-18:00。
二、學校地點:江蘇省揚州市潤揚南路33號。
三、接站安排:學校于9月9日8:00-17:00在揚州火車站(揚州汽車客運站)和揚州汽車東站設有接待站(接待班車隨到隨走,循環往返)。
聯系方式及交通路線:
1、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聯系電話:0514-89716166、89716199
2、至學校的乘車路線如下:
(1)市內交通:
火車站、揚州汽車客運站:乘公交16路至南郵通達學院站下;
揚州汽車東站:乘公交57路至揚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西門站下,直走步行至通達學院。
(2)自駕車交通:
從南京、常州、無錫、蘇州等地來校,從滬寧高速(G42)經鎮江轉揚溧高速(G4011)揚州方向,自南向北過潤揚大橋,從瓜洲出口下高速,自出口向東約800米至第二個十字路口,左轉進入潤揚南路,向北約8公里即可到達學院西門(從鎮江來學校可直接經潤揚大橋或渡口到達潤揚南路)。
從徐州、連云港、宿遷、鹽城、淮安、泰州、南通等地來校,經寧通高速(G40)至揚州南出口下高速,自出口向南約500米至第二個十字路口,右轉進入華揚西路,向西約1.5公里至第一個十字路口,左轉進入邗江中路,向南約500米即可到達學院東門。
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學生學籍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41號令),結合學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期限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院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對患有疾病或受外傷無法正常參加學習的新生,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本人提交申請和證明材料,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30日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按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憑退役相關證明材料、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我院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招生就業處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學院招生就業處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未注冊學期學生所修得的學分將不予認可,但可在完成注冊后予以確認。
第二節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學生自入學取得學籍起,普通本科生的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含休學期限);專轉本學生的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休學期限)。如在校期間需要休學創業,需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證明材料,學院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可以再延長兩年,普通本科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八年,專轉本學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五年。
第七條 我院以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學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總學分作為學生畢業的主要標準。在籍學生按照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修讀課程實施細則》,在規定時間內自主選定修讀課程。每學期修讀課程的總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的1/5。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選課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成績表,并歸入本人學業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一般按百分制評定成績,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定成績。
第十條 按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和學生選定的限制性選修課,采用計算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與均學分績點的辦法客觀評定學生學習的“量”與“質”。
績點系數使用如下標準: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
績點系數 | 4.5-5.0 | 4.0-4.45 | 3.5-3.95 | 3.0-3.45 | 0 |
五級制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系數 | 4.75 | 4.25 | 3.75 | 3.25 | 0 |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系數
∑所修課程學分績點
均學分績點=──────────
∑所修課程的學分數
第十一條 凡跨學期講授的課程,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學期進行考試或考查。
第十二條 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可參加補考。補考通過成績按及格記,未通過按不及格記,成績標注“補考”歸入學業檔案。補考不及格的學生和其他學生均可報名重修課程,重修考試所取得的學分同樣記入學生成績表,成績標注“重修”歸入學業檔案。補考和重修根據《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三條 試行分級教學、分層次教學的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詳見《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分級、分層次教學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學生體育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學生每學年必須參加一次《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測試,測試成績不及格者,準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為不及格。學生畢業時《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標注違紀或作弊,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曠考者,該課程以曠考計。曠考、違紀、作弊的課程不能補考或免修,必須重修。時測驗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時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認真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無故曠課者,根據學院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數1/3者,或無故缺交作業、缺做實驗超過1/3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必須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政治理論課、品德課、體育課及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除外)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核。學生每學期申請免修考核的課程門數原則上不超過應修課程門數的1/4,申請者應已取得該課程的先修課程學分,且前兩個學期的均學分績點必須達到4.25;申請者應在課程開課一周內向學院遞交《自學課程免修申請表》、自學資料、題作業,由任課教師審核其學習能力及該課程學習情況是否達到良好以上水,經開課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報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方可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與該課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績達到75分者,準予免修,免修課程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成績標注“自學免修”歸入學業檔案。重修課程不得免修。
免修課程考核一般在開課兩周內進行,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缺考,不再另行安排免修考核,免修未被批準者仍應按正常要求修讀。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期間,除病假及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病假者必須在考前出示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入院通知書和病歷,其他特殊情況也需提供相應證明,由學生工作處審核后送教務處,經主管教學院長批準后,方可作為緩考處理,否則按曠考論處。其它特殊情況申請緩考,根據《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規定執行。緩考成績以卷面成績記載,標注“緩考”歸入學業檔案。緩考曠考者成績以曠考記載,必須重修。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或修讀MOOCs課程,所修讀課程須符合我院本專業的培養方案。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學院教務處批準。批準后的修讀課程須在我院組織考試,考試及格的課程以任選課學分記入學生成績表和學業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納入學生素質拓展學分進行考核記載。
第二十一條 為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學院將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緩考、重修、自學免修獲得的成績,將予以標注。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院確認學生確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為自身特殊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二十三條 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或者不適應本院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國家規定的或錄取前有約定的;
(五)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
(六)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院出具證明,由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學院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專業,根據《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實施。
(二)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我院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轉專業、轉學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五節 升級與編級
第二十五條 每學年結束后進行學籍處理。該學年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所在年級當學年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總學分差距小于24學分者予以升級;等于或大于24學分者,編入下一年級學習。歷年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總學分差距小于30學分者予以升級;等于或者大于30學分者,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學生編級后按編入年級的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規定課程,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未申請者視為重修,成績標記“重修”歸入學生學業檔案。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允許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后,編入低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每學年結束后,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后,允許跳級:
(一)二年級學生歷年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高一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總學分差距小于等于8學分者。
(二)三年級學生歷年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高一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總學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學分者。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在接到入伍通知2周內向學院提出申請,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九條 在學習年限內,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因傷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1/3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創業等),經本人申請由學院認可的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凡因病因傷休學的學生,由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病休證明。休學學生到學生工作處和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的,該學期按休學計算。累計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學年。學生休學創業,普通本科生累計休學年限不超過四學年,專轉本學生不超過三學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因傷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事宜按學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凡學生本人申請休學,應填寫休學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學院學習學生待遇,不得擅自來學院參加教學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學生應于開學一周內,經學院所在地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復查合格后申請復學,并持有關材料至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二)復學的學生,可申請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相專業學習;學生未辦理復學手續前,不得先行上課;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節 退 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除在讀期間應征入伍外,按學生當前所在年級計算,在學院學習年限將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含休學時間);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按學院規定,該休學而不休學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本人或輔導員說明退學原因,教務處審核,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須在一周內辦清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院不負責解決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節 畢業、結業、肄業與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進行畢業鑒定。凡德、體合格,達到畢業學分要求者,準予畢業,頒發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者,作延期畢業處理,也可由本人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若將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符合結業條件的,按結業處理,不符合結業條件的,按退學處理。在畢業鑒定時允許達到畢業要求但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申請延期畢業。延期畢業者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仍按原培養方案學習。
第三十八條 對于符合畢業條件準予畢業的,如符合《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相關規定,授予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因課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學分而結業的學生,可在結業后一年內憑結業證書復印件申請參加補學換證考試,每門課程補學考核僅限一次;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而結業的學生可在結業后一年內憑結業證書復印件申請回院補做一次。課程補學考核、畢業設計(論文)補做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放學士學位證書,證書簽發日期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請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四十條 學生畢業或結業時自動取消學籍。
第四十一條 學習滿一學年以上,且未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而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院可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必須提供由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文件。
學生應根據教育部、教育廳及學院的要求完成學籍自查、個人信息核對及畢業生圖像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蘇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每年將頒發的學位證書信息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注冊,并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予以撤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節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本院所有學生。原2015年12月頒布的《南京郵電大學通達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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