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一般應當按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如因特殊需要且符合條件,可以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校或學院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學生也可以提出轉學院、轉專業要求。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院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
(三)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四)已達到退學程度者;
(五)曾經辦理過轉專業手續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因病或生理缺陷轉專業按第三十條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
(二)轉專業必須經過考試。教務處根據各學院各專業具體情況,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各專業能夠接受轉入本專業的人數、轉專業條件、考核時間、地點及科目。
(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教務處申請,下學期開學前,參加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考核。學生應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帶學生證和準考證參加考核;不參加考核者,此次申請作廢。
(四)教務處對轉專業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合格者予以批準,并公布合格者名單。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于開學前到學籍科辦理相關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五)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考試不及格課程屬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必須重修。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或學分積若達到留級、退學規定者,應當予以留級、退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生理缺陷原因,經指定醫院證明不能在所學專業繼續學習,需要轉專業的,由學生本人申請,附醫院證明,所在學院院長簽署意見,經擬轉入學院審查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十五條轉專業的學生,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育計劃要求的,經學院、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學分數,只作為任選課成績記載,所缺課程必須補修,所缺學分必須補上。
第二十六條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專業手續:
(一)凡在本學院范圍內轉專業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班主任到教務處學籍科填寫“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經學院簽字后,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批準。
(二)跨學院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跨專業大類,由本人書面申請,轉出學院、擬轉入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后,到學籍科辦理相關手續,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并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批準。
第二十七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的辦理: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學生轉學具體要求和手續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暫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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