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警察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9月8日新生接站安排:
考慮目前南昌正在建設地鐵項目及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我院9月8日安排的接站點為南昌西站(高鐵站)和南昌火車站大中專院校新生接待區江西警察學院接站點,如給您帶來不便,請予諒解。
(一)南昌火車站接站點:早上7:30 開始按核載人數統一安排車輛前往學院。
(二)南昌西客站接站點:7:00開始按核載人數統一安排車輛前往學院。
(三)乘坐公交車到學院的可乘坐170線直達校園門口。在校門口乘坐校內電瓶車(一元/人)可到報到點。陪同新生前往學院報到的家長可乘坐學院接送新生的返程車輛返回市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對通過補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60分為及格。本科學生實行學分制,總學分為160-170分,課程考核成績及格及以上即獲得規定的學分和相應的學分績點,具體由《江西警察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規定。
學生考試缺考的,缺考課程的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正常補考資格,并由學院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必須參加補考。補考不及格課程門數或學分未達到留級、退學標準的,在畢業前可以參加畢業補考。畢業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的,直接參加畢業補考。學生因違反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受到紀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批準,可參加畢業補考。
學生通過全國計算機二級考試、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均視為計算機應用、大學英語課程等公共基礎課程合格,不按補考對待,并按實際成績(或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計入檔案。
第八條 學生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九條 學生參加省級以上警普體、科技藝術活動獲得個人前六名或三等獎以上的,經個人書面申請,教學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相應的課程免考,成績按良好記錄,無對應的課程根據《江西警察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給予獎勵學分。
第十條 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輔修院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并按規定繳納學習費用,成績合格的,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或課程合格證明。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或參加學院組織的網絡課程的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創新實驗、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活動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江西警察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規定。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因學生身體原因不適合所錄取專業;
(二)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不轉專業學生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三條 學生只能申請轉入同一學歷層次、同科類(文科或理科)的專業。轉入相關專業時,還應遵循當年招生錄取時有關限制性條件。
第十四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院不受理其轉專業的申請:
(一)二年級(含)以上的學生;
(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
(三)普通類專業申請轉入公安類專業的學生。
第十五條 轉入或轉出專業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的容納數,學生申請轉入某個專業的人數較多,而該專業容納的人數有限時,學院可根據學生在第一學期的成績排名或組織考試,擇優批準。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應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的第二周前向教務處提交申請,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的程序
(一)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學院教務系統網站下載《江西警察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填寫;
(二)轉出專業系部和擬轉入專業系部簽署明確意見;
(三)擬轉入專業系部統一將轉專業申請表交教務處學籍與考試管理科;
(四)教務處審核研究決定擬轉專業名單,并報分管教學副院長;
(五)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
(六)院長批準;
(七)在學院網站公示轉專業名單;
(八)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教育廳備案;
(九)教務處發布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通知;
(十)學生接到教務處學籍異動通知后,到批準的專業所在系部報到進行學習。涉及學生管理等相關工作由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十一)未經學院和教育廳批準自行轉專業的學生,教務處不予受理。違反程序擅自轉專業造成的后果,由學生本人及有關系部及人員承擔。
第十八條 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或者不適應本院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九條 其他學校的學生要求轉入我院學習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院該專業的招生條件;
(二)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一年級的在校學生。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轉專業、轉學學生的學籍管理。
(一)轉專業、轉學學生自轉入學期起,其學籍管理按其轉入專業的要求進行管理,必須修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
(二)轉專業、轉學之前的課程成績與轉入專業課程內容相同或似,可以認定,按原成績計入成績檔案。
(三)按照本條第二項認定以后,轉專業、轉學學生仍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因轉入專業不再開課而沒有成績的,應當通過自修,并參加學院組織的考試,考試成績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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