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應在學校復查后確定的專業完成學業。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二甲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轉專業后繼續學習的;
(三)在校期間參軍入伍,服役期滿退役復學的;
(四)留(降)級后無相同專業,擬轉入相專業學習的;
(五)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四十二條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第四十三條 學生如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二甲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無法在本校學習的,或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轉學應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進行。學生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的轉學,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學生的最低分數。學生轉入學校專業應為相同或相專業。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準轉學:
(一)新生未在我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畢業年級的;
(三)轉入學校和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學科類別的;
(五)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六)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中職升本、預科班、民族班、五年一貫制等);
(七)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八)二次轉學的;
(九)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六條 學生轉學程序。學生轉學,應在每年1月、7月初申請。學生本人持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及擬轉入院校同意接收函到教務處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校級領導班子會議討論同意并在學校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后,由學生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五份,由學校按照先轉出、后轉入順序辦理手續。具體為:
(一)省內轉學。我校、轉入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報遼寧省教育廳確認。
(二)跨省轉學。我校、轉入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報遼寧省教育廳確認,然后寄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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