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轉學與出境留學
第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專業推薦,擬轉入專業同意,教務處審核,院長批準可以轉專業學習,由于轉專業帶來的相關問題,給學生本人造成學習等方面的影響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辦理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轉專業:
(一)凡經學校審核確認有專長,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的其他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給優秀學生重新選擇專業開設綠色通道,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學習成績在專業排名前10%的學生有一次重新選擇專業的資格,學院受理此例轉專業學生時間為每年3月上旬。
(五)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轉學、轉專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系和轉入系審核通過,學院批準,由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學生應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并由轉出和轉入校加蓋公章,由轉出學校報遼寧省教育廳確認,方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轉學、轉專業一般應在學期初辦理,因轉學、轉專業給學生帶來的相關問題,由學生本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為非計劃內的;
(四)指標生、指令生、國防生、調劑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隊院校轉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點大專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間;
(八)大學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九)跨科類的(文史類、理工類和藝術類之間);
(十)應予以退學的;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出境自費留學,由本人申請,經所在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學院批準,可申請保留學籍兩學期(含離校學期)或退學,教務處提供學歷證明及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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