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將擬錄取免試考生名單在本校的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考生,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五條
錄取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錄取政策規定執行,遵照公、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一)學院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分類別、分專業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二)學院根據各專業辦學實際,結合考生志愿,及時調整大類及專業計劃并報省招考院審查、批準、實施。專業志愿不服從調劑者,取消單招考試及錄取資格。
(三)如個別專業生源不足,學院將根據考生報考情況適當調整專業計劃,將剩余計劃調至其它專業使用。
(四)對擬錄取考生的名單在學院招生信息網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
(五)被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參加當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統一招生考試及錄取。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與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六條
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錄取結果通過學院網站向社會公布。錄取通知書由學院寄發。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是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山東服裝職業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一條
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須知》要求,按時到校報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復查。因弄虛作假導致體檢結論與其本人身體狀況不符者,將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費按山東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統一收費標準執行。住宿費按山東省物價局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
學生入學后,由于學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學的,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8〕6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各科成績合格,學院頒發學歷證書。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山東服裝職業學院,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歷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山東服裝職業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山東服裝職業學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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