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第十六條
錄取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錄取政策規定執行,遵照公、公正、公開的原則,按成績擇優錄取。
1、將考生成績按類別、專業分別進行排序,確定最低錄取分數線,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2、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所報專業已滿,則安排第二志愿錄。ǖ诙䦟I志愿按考生總分排序錄取);如果第二志愿已滿,服從調劑的考生根據專業報考情況進行調劑,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3、被我校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參加2017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統一招生考試及錄取。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與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七條
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錄取結果通過學院網站向社會公示、公布。錄取通知書由學院寄發。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是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濟寧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條
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須知》要求,按時到校報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對體檢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費按山東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統一收費標準執行。理工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000元,文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800元,校企合作專業按省物價部門批復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按山東省物價局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
學生入學后,由于學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學的,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8〕6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各科成績合格,學院頒發學歷證書。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濟寧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歷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濟寧職業技術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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