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應按招生錄取的專業就學。學生如需轉專業,應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1.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或休學的;
2.已進入第二學年(含)以上的;
3.已有轉專業經歷或轉學經歷的;
4.招生時錄取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
5.屬于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生及國家或學校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可轉專業的;
6.受過學校處分的,或應予退學的;
7.其他由學校認定不適合轉專業的。
第四十六條各院(系)制定專業轉入轉出標準。各專業批準轉出和轉入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一年級人數的10%。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一般不接收轉專業學生。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對申請轉入專業進行全面了解。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轉專業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參加轉專業考核。考核通過后,獲得轉專業資格。
第四十八條獲得轉專業資格的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新專業辦理報到和注冊。畢業時,轉專業學生將按照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畢業審核,并按照轉入專業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四十九條在部隊期間表現優秀的退役復學的一年級新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五十條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需轉學,則應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并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擬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予轉學。
第五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的;
3.考生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4.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5.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藝術團、高水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6.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等);
7.跨學科門類的;
8.應予退學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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