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對確有專長,且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本科生,第一學年課程考核均學分績點在3.15(含3.15)以上的(不含專升本),可申請轉專業。學生應在第二學期14周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學期開學一周內經學校審核同意,被批準轉專業者編入所轉專業二年級學習,原已通過的課程可申請學分認定。
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所選課程有不及格的;
(二)曾受過處分的;
(三)經學校審核確認不適合轉專業的。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學生應在第二學期第十四周前提出書面申請,被批準轉專業者編入所轉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原已通過的課程可以申請學分認定: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并出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二)經學校審核確認,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
(三)由錄取當年生源地低錄取分數線專業轉入高錄取分數線專業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一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二條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四條轉學手續由教務處負責辦理。轉專業手續由學生轉出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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