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條學生入學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入學后或學習期間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別的專業學習者;
2.學院認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3.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由系部提出,經學院批準,可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藝術團、高水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專科二年級;
7.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學科門類的;
9.應予退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1.在本校內轉專業,應符合申請條件,由本人申請,并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系部與轉入系部同意,由教務處審核并報主管院長批準后辦理手續;
2.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系、院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第一周辦理,過期不予辦理。
第四十三條轉入不同專業的學生,原則上應從一年級讀起,轉專業的學生,按其轉專業后的年級專業收費標準繳納一切費用。
第四十四條學生轉專業后,未修過的必修課必須補修,已修過的同類課程可以免修,承認其所得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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