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所在系審核、接收系考查,報學生處審批。申請轉專業時間為每年的3月--6月。預科學生和三年級以上學生(含三年級)不準轉專業。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在我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本專業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予以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須經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我院報自治區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自治區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學院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6年(預科學生為7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不得連續兩年休學,總計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含兩年)。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學。
1、學生在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應參加課時的三分之一者;
2、學生因病在短期內不能治愈者;
3、因某種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院學習學生任何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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