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兒戶口辦理需準備《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要復印整本、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以下是具體內容。
一、上海市新生兒醫保辦理所需條件
1.具備上海市戶籍;
2.出生3個月內。
二、上海市新生兒醫保辦理所需材料
1.新生兒戶口本;
2.代辦人(父母)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領取并填寫《登記表》
上海嬰幼兒醫保辦理流程
新生兒在報入本市戶籍后,到戶籍所在鄰的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醫保服務點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領取《社會保障卡》或者《醫保卡》和《就醫記錄冊》作為門急診醫療的就醫憑證;再憑繳費憑證到戶籍所在街道(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領取《少兒住院基金醫療證》作為住院醫療的就醫憑證。如有疑問,可以咨詢上海社保局熱線電話12333。
而如果其子女是剛剛出生的新生兒的話,建議在一定要在寶寶出生后三個月內辦理,這樣的話,享受醫保待遇就從出生之日開始算起(也就是說參保后,可以報銷之前已經由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
如果超過三個月不到一歲辦理,那么就從辦理次月開始享受醫保待遇。如果超過一歲才辦理的,那么就要等次年1月1日才能享受醫保待遇。
上海外地戶籍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醫保?
2013年7月1日上海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后,申請領取上海市居住證并且居住證達到標準分值(120分),且兒女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可遞交材料領取未成年人醫保卡。
準備材料
1.上海居住證積分登記表復印件。
2.居住證原件。
3.身份證原件。
4.小孩出生證明。
5.小孩戶口本。
辦理地點
1.居住證所在地社區事務服務中心。
辦理流程
1.醫保卡登記
選擇一個不太忙的周末去社區事務中心,告訴咨詢臺工作人員,你要辦理小孩醫保。將準備材料提供給工作人員,他們把你的資料錄入社保系統,辦完后給你一個回執單。回執單上有具體繳費領卡的日期,按流程辦理。
2.醫保卡繳費
目前支持現場繳費和網銀線上繳費兩種方式。
3.領取醫保卡
繳費完成后就可以領卡了,領卡時需要準備資料包括小孩出生證明,小孩戶口本,大人的身份證,然后去社區事務中心領卡即可。
上海新生兒落戶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解答:上海新生兒入戶辦理材料根據新生兒生育地以及是否婚生等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具體材料清單可詳見下表:
1歲以下婚內本市生育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的《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 端亮證模塊中有電 子證照的,免交紙 質材料;若暫時無 電子證照,能夠通 過數據共享獲取相 應材料數據的,也 可免交紙質材料。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父[母]報入社區公共戶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實際居住憑證主 要指:《房屋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證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實有人 口信息登記在擬落 戶地派出所轄區, 擇一提供; |
2、公安 機關通過系統核查 實有人口信息 | ||
隨父[母]報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公安機關出具《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意見書》 |
1歲以下非婚生育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非婚隨母報出生的,提供母親生產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無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2、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 ||
非婚隨父報出生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父[母]報入社區公共戶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實際居住憑證主 要指:《房屋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證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實有人 口信息登記在擬落 戶地派出所轄區, 擇一提供; |
2、公安 機關通過系統核查 實有人口信息 | ||
隨父[母]報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公安機關出具《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意見書》 |
1歲以下婚內外省市生育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的《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 端亮證模塊中有電 子證照的,免交紙 質材料;若暫時無 電子證照,能夠通 過數據共享獲取相 應材料數據的,也 可免交紙質材料。 |
母親生產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無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1、無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需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 |
2、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父[母]報入社區公共戶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實際居住憑證主 要指:《房屋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證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實有人 口信息登記在擬落 戶地派出所轄區, 擇一提供; |
2、公安 機關通過系統核查 實有人口信息 | ||
隨父[母]報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公安機關出具《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意見書》 |
1歲以下隨(外)祖父母報出生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后戶口遷入學生集體戶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體戶,另一方為非本市常住戶口居民,隨(外)祖父母報出生,需提供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學生證》或者博士后在站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親屬關系證明如: 雙方曾經在同一戶 內的《戶籍證 明》、《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父(母)的 《出生醫學證明》 等證明; |
“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二):父親或者母親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定居國(境)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其在境內生育、具有中國國籍、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需提供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原《居民戶口簿》或者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父(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申請人實際居住情況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親屬關系證明如:雙方曾經在同一戶內的《戶籍證明》、《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父(母)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 |
2、實際居住情況如:民警調查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居住憑證; | ||
3、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應征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非本市常住戶口居民,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提供: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原《居民戶口簿》或者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父(母)的現役軍人身份證件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親屬關系證明,如:雙方曾經在同一戶內的《戶籍證明》、《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父(母)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 |
2、“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需要申請人補充提交《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非必要 | 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1.非婚生嬰兒隨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2.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3. 《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5.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認證的; 6.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7.嬰兒出生情況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
1-16歲境內生育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非婚隨母報出生的,提供母親生產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 | 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無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2、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 ||
非婚隨父報出生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 |
父母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母親生產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無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1、無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需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 |
2、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父[母]報入社區公共戶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實際居住憑證主 要指:《房屋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證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實有人 口信息登記在擬落 戶地派出所轄區, 擇一提供; |
2、公安 機關通過系統核查 實有人口信息 | ||
隨父[母]報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公安機關出具《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意見書》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需要申請人補充提交《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非必要 | 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1.非婚生嬰兒隨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2.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3. 《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5.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認證的; 6.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7.嬰兒出生情況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
16歲以下境外生育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的《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隨父[母]報入社區公共戶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實際居住憑證主 要指:《房屋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證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實有人 口信息登記在擬落 戶地派出所轄區, 擇一提供; |
2、公安 機關通過系統核查 實有人口信息 | ||
隨父[母]報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公安機關出具《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意見書》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需要申請人補充提交《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非必要 | 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1.非婚生嬰兒隨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2.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3. 《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5.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認證的; 6.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7.嬰兒出生情況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
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父親或者母親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定居國(境)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其在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或者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入境后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還需提供: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非必要 | 1、親屬關系證明,如:雙方曾經在同一戶內的《戶籍證明》、《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父(母)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 2、“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父母《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人,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內的護照及其翻譯件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2、“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翻譯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的認證。無法提供認證的,則須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無法提供認證的,則須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需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提供原件 |
非婚生育的子女還需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非必要 | 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需由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 |
《未取得國(境)外身份承諾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點擊下載 |
嬰兒入境時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必要 | - |
女軍人子女報出生 |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備注 |
父母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目前,“隨申辦”移動端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證照,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為國 [境]外人士或者軍 人,無法提供《居 民身份證》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內的 護照及其翻譯件或 者軍人身份證件 |
2、 “隨申辦”移動端亮證 模塊中有電子證照 的,免交紙質材料;若暫時無電子 證照,能夠通過數 據共享獲取相應材料數據的,也可免交紙質材料。 | ||
《出生醫學證明》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1、無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醫學證 明》,或者《出生 醫學證明》載明的 生父母信息與申報 出生登記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應 當提供《親子關系 司法鑒定意見 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必要 | 2、“隨申 辦”移動端亮證模塊 中有電子證照的, 免交紙質材料;若 暫時無電子證照,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 獲取相應材料數據 的,也可免交紙質 材料。 | |
3、附頁應當 在窗口辦理落戶 (線上申請)或者 提交材料(線下申 請)的時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報入家庭戶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1、為方便申請人, 對部分相關政府職 能部門信息數據庫 可以查詢的數據, 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相關證明材料;但 政府職能部門信息 數據與申請人反映 情況不一致的,公 安機關可要求申請 人提供證明材料。 |
2、“隨申辦”APP“亮 證”模塊中有電子證 照的,可通過亮證 方式使用電子證 照,免交紙質材 料。 3、戶口登記情 況發生變動,需對 《居民戶口簿》按 照實際情況進行登 記的,需提交《居 民戶口簿》。 |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需要申請人補充提交《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1.非婚生嬰兒隨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2.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3. 《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5.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認證的; 6.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7.嬰兒出生情況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
女軍人子女申報類型一:母親系駐滬部隊現役軍人,父親非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報入部隊集體戶需提供 :①母親的駐滬部隊現役軍人軍官證或者士兵證; ②部隊集體戶管理部門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 |
女軍人子女申報類型二:父母均系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報入父親部隊集體戶需提供: ①部隊集體體戶管理部門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②父母雙方的駐滬部隊現役軍人軍官證或士兵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 |
女軍人子女申報類型三:父母雙方均系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報入父(母)產權房需提供: ①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②父母雙方的駐滬部隊現役軍人軍官證或士兵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 |
女軍人子女申報類型四:父母雙方均系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報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系統登記的父母名下的軍產房需提供 ①團級以上駐滬部隊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證明; ②團級以上駐滬部隊出具的同意入戶的證明; ③父母雙方的駐滬部隊現役軍人軍官證或士兵證 | 原件(紙質或電子) 非必要 | - |
上海戶籍新生兒及長三角戶籍新生兒在上海辦理入戶可前往上海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部分辦理點如下:
◆浦東分局周家渡派出所戶籍窗口:
地址:昌里東路185號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六8:30-17:30
電話:(021)22046056
◆靜安分局靜安寺派出所戶籍窗口:
地址:萬航渡路55弄5號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六8:30-17:30
電話:(021)22179011
◆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戶籍窗口:
地址:宜川路351弄31號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六8:30-17:30
電話:22048281
◆楊浦分局涼路派出所戶籍窗口:
地址:通北路2號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六8:30-17:30
電話:(021)22171407
◆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戶籍窗口:
地址:墨玉北路211號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六8:30-17:30
電話:(021)395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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