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相關政策還未出臺,小編先整理出2017年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需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為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咸陽市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市住建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四條秦都區、渭城區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建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組織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六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統一使用“咸陽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專用章”。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九條申請房屋征收,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文件;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
(四)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證明、補償安置方式;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住建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市住建局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市住建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征求公眾意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須載明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八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執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復核結果改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咸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應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并支付搬遷費、補助和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并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補助和獎勵。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交付條件: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第二十六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確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住建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住建局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市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配套政策
日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的《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三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下發執行,為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政策保障。
配套政策關系群眾切身利益
三個辦法是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的,是全省各市、縣級政府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前提,對公、公正的開展房屋征收評估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房屋征收補償配套政策的制訂、實施,既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又是加快陜西省新型城市化建設的迫切要求。省政府領導批示由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省法制辦按條例要求,出臺省上配套政策后,住房城鄉建設廳迅速啟動了配套政策及相關文本的起草工作,研究制訂征收補償政策,細化征收操作程序,形成了三個辦法的初稿,為力求新的配套政策更符合我省實際,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住房城鄉建設廳又召集了各地市房產管理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并與省政府法制辦進行了溝通和討論,最終形成了三個辦法。
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2011年,陜西省已經出臺了《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對保障對象、審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基于同一地方保障對象的標準、審批程序等相一致的原則,《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需要住房保障的也應按該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考慮到被征收人房屋已被房屋征收的實際情況,為了減輕被征收人的負擔,推進房屋征收工作,規定被征收人申請住房保障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有關規定為其代為辦理住房保障申請手續,同時,《辦法》規定凡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信用存在問題不得參與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
由于房屋征收對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利益會造成直接的影響,因此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選擇十分重要,《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價機構選定辦法》在國家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經營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信用要求,凡信用存在問題的不得參與房屋征收的房地產評估工作;從房屋征收工作的時限及保證被征收人能夠及時參與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考慮,辦法將房地產評估機構申報參與房屋征收評估時限、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時限以及參與抽簽時限均規定為5日,既保證被征收人、房地產評估機構參與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也確保房屋征收工作及時進行;為使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選定等方式切實可行,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辦法規定參加投票的比例為50%。
停產停業損失按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確定
《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對被征收需要補償的房屋范圍進行了限定,在實踐中,用于經營的房屋種類復雜,需要區分用于經營房屋的具體情況,因此,只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賠償,以維護房屋征收雙方的合法權益。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作為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方式。此前,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被拆遷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按照房屋面積結合租金計算;二是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三是按照利潤納稅情況確定。從各地執行結果看,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既符合實際情況,又容易操作,更能為雙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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