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房屋拆遷的國家補償標準(部分)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單位須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被拆遷戶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戶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產權屬證件,建房批準文件或土地(房產)權屬認定結果計戶,拆遷安置按戶進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產權屬證件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無上述證件的,以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地調查和土地(房屋)權屬認定結果為準。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須由項目業主單位與被拆遷戶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載明被拆遷房屋的位置座落、建筑面積、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金額、拆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當事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與被拆遷戶經反復協商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協調,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如被拆遷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拆遷工作或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轄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拆遷補償處置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被拆遷戶發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被拆遷戶應當在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建(構)筑物、交出土地,不得阻撓。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按土地被征收時市人民政府公布和實行的《北海市轄區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和回建地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以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公寓房)置換方式解決被拆遷戶住房問題。
貨幣補償,指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北海市轄區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對拆遷的房屋及其它附著物進行補償。
回建地安置,指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給被拆遷戶提供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被拆遷房屋用地的供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條 對符合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但不申請回建宅基地的被拆遷戶,可申請貨幣安置。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補償金額=回建宅基地面積×回建區宅基地均市場價格-回建宅基地成本
回建區宅基地均市場價格評估參考的供地方式按被拆遷房屋占地的供地方式,回建宅基地成本為被拆遷戶按本實施辦法取得回建宅基地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回建地的地點和面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轄區人民政府確定,項目業主單位統一委托進行回建地的規劃設計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并負責回建地的征地補償、通水、通電、通路、排水、排污及場地整費用。
被拆遷戶根據回建宅基地的規劃設計條件,自己出資建房。
第三十二條 回建宅基地按“一戶一宅”原則進行安置。
(一)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或經批準的土地權屬認定材料,戶口在本村(拆遷地)的被拆遷戶,可按如下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方式選擇安排回建宅基地:
方式一:按戶籍人口情況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
每戶回建宅基地面積以人均20方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00方米。具體標準為:
1、屬1人戶的,原則上與親屬合并安置;如屬孤寡老人、五保戶的,統一由業主單位負責另行安置;
2、屬2人戶的,每戶48方米;
3、屬3人戶的,每戶60方米;
4、屬4人戶,每戶80方米;
5、屬5人以上戶(包括5人戶),每戶100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屬1至2人戶的,每一戶可申請不超過60方米回建宅基地。但每戶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超出安置面積的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方式二:參照權屬證件面積以宗地為單位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具體標準如下:
1、證件登記占地面積在60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2、證件登記占地面積在60方米以上(含60方米),80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80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3、證件登記占地面積在80方米(含80方米)以上的,可申請安排100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于證件面積的,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二)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戶口不在本村(拆遷地)的被拆遷戶,可以憑權屬證件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權屬登記宗地為單位計算回建用地面積,具體標準如下:
1、證件占地面積在80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方米的宅基地,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于證件面積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2、證件占地面積在80方米以上(含80方米),100方米以下,可申請安排不超過80方米的宅基地;
3、證件占地面積在100方米(含100方米)以上,可申請安排不超過100方米的宅基地。
(三)在本村有房屋(自建或繼承),戶口不在本村(拆遷地)又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被拆遷戶(除五保戶、孤寡老人外),確屬住房困難,經申請并報所在村(居)委會、鎮(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核實同意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土地權屬后,可以申請按宗地為單位安排回建宅基地。安置回建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1、權屬認定房屋占地面積在100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方米的宅基地;
2、權屬認定房屋占地面積在100方米以上,可申請安排不超過80方米的宅基地。
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的被拆遷戶,須按回建用地成本繳納有關費用。
(四)對于持有合法房屋權屬證件但無土地權屬證件的,按房屋權屬證件上的占地面積計算。
(五)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被拆遷戶,土地權屬證件面積大于按上述規定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的,可對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北海市城區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均價)進行補償。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補償金額=被征收土地所在片區基準地價×(原權屬證件土地面積-回建宅基地面積)。
(六)回建宅基地成本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征收土地成本、回建小區配套建設等費用進行核算,并上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三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戶家庭戶口簿記載的常住戶口人數確定。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在本集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員);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在校學生;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安置人口計算截至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止。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安置人口計算截止日為協議簽訂生效日;市人民政府已就具體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制定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核定安置人口。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戶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結婚登記并分立戶口簿的,可申請分戶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結婚登記但分立戶口簿的,與家庭內部其他成員視為一戶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一)夫妻雙方分戶申請的;
(二)城市居民在農村非法購買土地或在集體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戶口不在本村(拆遷地),且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
(四)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認定手續的;
(五)在本市已享受過政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
(六)被拆遷戶有其他宅基地(含繼承、分戶、一戶多宅等),已超過規定面積的。
第三十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辦理被拆遷戶回建宅基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拆遷戶自行辦理房屋報建手續,房屋建設所需的建筑施工圖紙等資料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提供。
第三十七條 拆遷過渡安置方式以被拆遷戶自主解決為主,項目業主單位協助的方式進行。
(一)自主解決過渡住房的,由項目業主單位給予被拆遷戶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和搬家補助費(含搬家費、人工費)。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為每戶每月500元,時間以被拆遷戶搬離原有住房之日至政府或項目業主交付回建地后五個月止計算,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戶400元。
(二)被拆遷戶不能解決過渡住房、由項目業主單位安排臨時過渡住房的,僅按每戶400元標準給被拆遷戶發放搬家補助費,不再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
(三)被拆遷戶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房屋拆遷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視具體情況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八條 征收土地涉及拆遷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事業用房以及鄉村學校用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補償;回建用地的位置和面積按國家用地政策和城鄉規劃要求確定。
附2018年北海街道11號區塊(王衙池、呂府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紹政發〔2016〕15號)、《紹興市越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越政發〔2017〕53號)、《紹興市越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費標準》(越政辦發〔2017〕5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塊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為完善城區設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區環境質量,需實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圍
東至王衙弄,南至新河弄,西至船舫弄,北至王衙弄居民區。本項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約89戶,總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約4800方米。
三、征收補償資金測算
根據采樣評估價格,經綜合測算,本項目房屋征收總費用約1.2億元(含房屋征收補償、搬遷、臨時安置及補助獎勵、融資成本、財務費用等相關費用)。
四、征收補償
(一)補償方式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3.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20%的獎勵;
4.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按規定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5.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對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給予補償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參加房改購房的,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征收補償協議,待正式審核通過后,再按相應政策辦理房改購房手續;②房屋承租人不參加房改政策購房的,與房管部門協商后進行處置。
(二)補償價值
1.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由市區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2. 經采樣評估,本征收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中心價):住宅非成套房15049元/方米;住宅成套房15531元/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體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安置用房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中心價):西湖新村8858元/方米;車棚價格:有管道800元/方米,無管道900元/方米。
(三)安置用房及擇房原則
1. 安置用房
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為西湖新村小區現房(具體套型、面積、房號、數量在辦理手續現場另行公布);
2. 擇房原則
(1)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并按擇房標準選定套型后,根據簽約先后順序領取順序號,按順序號抽取擇房順序號,再按擇房順序號選擇安置用房。抽取擇房順序號過程委托公證處現場公證;(具體時間、地點、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選擇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擇房標準:被征收房屋面積在70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擇取83.36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積在70方米至90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擇取104.01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積在110方米至130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擇取141.72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
(3)被征收人要求調整面積擇房的,須先按上述規定面積范圍擇房,并申請登記調整面積擇房意向,待擇房順序號對應的擇房(過號作廢)階段完成后,根據多余房源情況,被征收人可按騰空先后順序調整所擇安置房;
(4)被征收人選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時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原選定的房號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結算方法
1. 每套安置用房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與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 選擇安置用房時,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面積)及該基礎上增加的20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評估價下浮20%結算,超過20方米以上至40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評估價下浮10%結算;超過40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評估價結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積少于40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方米(含)部分按對應安置用房評估價的20%予以補貼,20方米以上至40方米(含)部分按對應安置用房評估價的10%予以補貼;
3.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本項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場評估價格(中心價)的均價,結合上述可上靠二檔面積的優惠下浮標準予以貨幣補貼。
五、補助及獎勵
(一)住宅房屋
1. 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計算。成套住宅每月每方米標準為20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方米標準為16元;每戶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發。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從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一次性計發6個月臨時安置費;
2. 搬家費:住宅房屋搬家費每戶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60方米的,超過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積10元/方米計發(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搬家費按上述標準兩次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搬家費按上述標準一次計發);
3. 一次性租房補貼: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騰空的,按被征收面積再給予每戶以下標準的一次性租房補貼:①被征收房屋面積在30方米(含)以下的補貼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積在30方米以上至50方米(含)的補貼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積在50方米以上至70方米(含)的補貼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積在70方米以上的補貼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 臨時安置費: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標準為: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1%予以補償;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3%予以補償;
2. 搬家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60元/方米發放;
3. 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的5%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三)房屋調查評估獎:被征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征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的,且在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和騰空搬遷(以騰空移交為準)的,給予每戶5000元獎勵。
(四)按期騰空搬遷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以騰空移交為準)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200元/方米給予一次性獎勵;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50方米的按50方米計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積200元/方米計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積100元/方米計算。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五)網格獎。以劃定的網格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該網格所有戶全部簽約和騰空的每戶加獎12000元;超過規定期限或雖已全部簽約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部騰空的,則該網格內所有戶不加獎。
(六)住宅房屋市場化安置獎勵。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20%補償的基礎上,給予每戶20000元的獎勵,同時可再享受貨幣補償市場化安置獎勵,獎勵結算方式分以下兩種,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戶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1. 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戶在補償結算時要求一次性結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積每方米1000元一次性計發購房獎勵;
2. 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戶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經本人申請,審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長24個月),在紹興市區范圍內自行購買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的10%的購房獎勵。所購房屋價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按所購房屋價值(稅務部門計稅價值為準)的10%獎勵。被征收人在提供購房獎勵申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經項目實施單位審核確認后予以支付。
六、簽約及騰空搬遷期限
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的日期為準。
七、手續辦理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憑簽訂《紹興市越城區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書》、騰空單辦理領取補償款手續;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憑簽訂《紹興市越城區房屋征收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書》、騰空單辦理找補手續。
八、征收實施單位
受紹興市越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紹興市越城區北海街道辦事處為本項目的征收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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