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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將不得進行以下高消費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如何刪除?必須滿足以下刪除條件之一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失信曝光
2018年伊始,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被曝光,大家在跟這些人打交道要小心了!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劉剛因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給付原告車輛損失2.6815萬元的義務,被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大東各莊村。
聯系舉報電話:010-66272302
執行案號:(2016)京7101執6號
立案時間:2016年01月11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劉剛
年齡:26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1102231992*5672
執行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執行依據:2015年京鐵民(商)初字第00184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2.6815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大東各莊村*號
案件來源: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訴稱:原告和呂某某簽訂了關于京Nxxx77車輛的保險合同,包括車損險和其他險種。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20日0時至2014年1月19日24時。2014年1月5日零時30分。在通州區新華聯家園北區。呂某某駕駛的京Nxxxx77和劉剛駕駛的京Pxxx78車,造成京Nxxx77車受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認定。劉剛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京Nxxx77車進行了查勘定損,在呂某某向全責方索賠無果后向原告提出了先賠付的索賠申請。原告經審核后,根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和我國保險法律的相關規定。于2014年5月27日給付呂某某維修費28815元。經查,京Pxxx78車輛在被告中國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根據我國保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在實際賠償呂蒙某后再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本案的被告享有追償權。故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兩萬881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審理中,經法院詢問,被告中國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項下賠償2000元,被告劉剛同意賠償,剩余部分損失。案件審理中,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中國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在一個月內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車輛損失兩千元被告劉剛與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車輛損失26815元,案件受理費:260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擔。
2015年3月3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雙方的調節予以確認。因被告劉剛未能按旅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執行人劉剛送達了執行通知和材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財產,拒不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66272303
聯系人:王法官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于福壯因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房山區大安山鄉西苑村。
聯系舉報電話:010-80381136
執行案號:(2017)京0111執2826號
立案時間:2017年3月10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于福壯
年齡:32歲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1101111985*5918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6)京02民終9589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21.6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大安山鄉西苑村二區*號
案件來源:原告柳某某起訴稱,2013年10月,原告開車到房山區大安山鎮大安山村被告煤場拉煤,被告采取欺騙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原告信以為真與被告協商買煤。2013年11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給被告25萬元,被告給原告矸石煤1250噸,協議開始生效到原告拉完煤為止。原告借利息錢給了被告25萬元。原告從被告處拉了4萬元的煤之后,被告就說沒有煤了。2015年12月24日,原告怕之前的協議過期了,與被告重新簽訂協議,兩份協議內容相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錢,被告說沒錢。2015年起,京津冀地區開始清退低端產業,如禁止銷售和使用劣質燃煤等。原告的煤場也已經被取締了,F在原告無法繼續銷售煤,也不想要被告的煤了,故訴至法院。
2016年9月28日,房山區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11民初613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柳某某全部訴訟請求;柳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確認截止2016年11月30日于福壯尚有矸石煤(3000卡以上)1080噸未向柳某某交付;于福壯承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柳某某提供矸石煤(3000卡以上)300噸,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柳某某提供矸石煤(3000卡以上)780噸,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導致調解協議無法履行,則雙方按照實際未履行的噸數進行結算(200元/噸);如逾期雙方未履行各自義務,則于福壯按未履行的噸數向柳某某退款(200元/噸),并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柳某某支付利息;柳某某應在接到于福壯通知后5日內將對應噸數的矸石煤提走,如未履行則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向于福壯支付違約金。上述調解協議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執行人于福壯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80381136、18610701136
聯系人:滑法官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張金東因未履行生效調解文書確定的給付原告陳某勞務報酬三千四百一十一元等義務,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被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密云區溪翁莊鎮溪翁莊村。
聯系舉報電話:010--69092306
執行案號:(2017)京0118執219號
立案時間:2017年1月9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金東
年齡:35歲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1102281982*2111
執行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6)京0118民初1201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0.3411萬元及案件受理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區溪翁鎮溪翁莊村小學南路*號
案件來源:原告陳某訴稱:2015年6月25日,經人介紹我到被告承包的穆家峪中學裝修工程做瓦工,工程已完工。被告尚欠我勞務報酬3775元未付。我于2015年9月找到被告索要未果。2016年1月28日,我到溪翁莊派出所報警,被告以與介紹人之間有經濟糾紛為由不支付我勞務報酬,故訴于法院。
被告張金東辯稱:我承包了穆家峪中學的裝修工程。原告經高某介紹在穆家峪中學從事裝修工作。高某事先從我手中先拿走了10萬元未還給我,高某也未能及時給付原告的勞務報酬,致使原告的勞務報酬未付。另外,原告在施工期間我已支付其部分現金,應予核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2016年2月6日,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張金東于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前給付原告陳某勞務報酬三千四百一十一元;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張金東負擔。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密云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 1月10 日向被執行人張金東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69092306
聯系人:郭法官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邱海洋因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返還所借王某款一百萬元及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等義務,被北京市順義區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順義區仁和地區太村中山北街。
聯系舉報電話:18618221733
執行案號:(2015)順執字第3070號
立案時間:2015年3月30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邱海洋
年齡:33歲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1102221984*0318
執行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4)順民(商)初字第15314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仁和地區太村中山北街*號
案件來源:原告王某起訴稱: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整用于資金周轉。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按3%支付月息,2014年4月1日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但是到期后,原告幾次催被告還款,被告一直以沒錢為借口,不予歸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和邱海洋簽訂《借款協議》一份,該協議甲方為借款人邱海洋,乙方為出借人王某。該協議第一條約定:乙方同意依據本合同約定內容向甲方提供短期借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于甲方用于資金周轉...協議第二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 000 000元整,大寫壹佰萬元整。借款利息月3%。到期還款額為人民幣1 060 000元整,大寫壹佰零陸萬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具體為:自2014年2月18日(約定的首次提取日)至2014年4月1日(約定的借款到期日)...該協議第三條約定:借款發放。由乙方在甲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支付款項;戶名:邱海洋;開戶行:工商銀行;賬號:62223*056。該協議第四條約定:甲方確認已實際取得的款項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金額的款項,根據甲乙雙方約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償還本金。
2015年2月25日,順義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邱海洋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和違約金,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判決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順義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邱海洋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18618221733
聯系人:焦法官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李曉微因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保全費等共計人民幣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一元等義務,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黑龍江省綏化市奮斗街,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房山區燕山迎風四里。
聯系舉報電話:010--80381135
執行案號:(2017)京0111執字2428號
立案時間:2017年2月23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李曉微
年齡:36
性別:女
身份證號碼:2323011981*0881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6)京0111民初9429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77711元及案件受理費、鑒定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奮斗街17委*組*號
經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燕山迎風四里*號
案件來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16時45分,被告李曉微駕駛“別克”牌小型轎車(車號:無)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區城關街道永安西里門前迤南時,小型轎車右側將同方向在其右前方行走的原告宋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宋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李曉微逃逸。后于2016年5月25日21時50分被抓獲。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萬寧大隊處理,確定李曉微為全部責任,宋某某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宋某某被送到北京北亞骨科醫院住院治療168天,經醫院診斷,宋某某的傷情為:“左足碾壓傷,左跟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足第1、2趾節趾骨骨折”等。2016年9月8日,北京天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宋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宋某某傷殘等級為X級,賠償指數10%。經本院審查核實,原告宋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7321.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50元、營養費4950元、殘疾賠償金26 429.5元、護理費23 7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250元、保全費60元。
房山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執行人李曉微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80381135
聯系人:張法官
失信曝光
被執行人張明賢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十九萬七千二百零一元五角九分等義務,被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密云區不老屯鎮永樂村。
聯系舉報電話:(010)69092152
執行案號:(2016)京0118執162號
立案時間:2016年1月7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明賢
年齡:48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1102281970*5415
執行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5)密民初字第3973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9.72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區不老屯鎮永樂村后街*號
案件來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在密云縣不老屯鎮永樂村,被告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宗申”牌兩輪摩托車(無號牌)由南向北行駛,適有原告駕駛“華美士達”牌輕便三輪摩托車(無號牌)由北向南行駛,兩車接觸,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經密云縣交通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20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總醫院住院治療34天,傷情經診斷為左側肋骨多發骨折、左側肺不張、左側胸腔積液、左腎挫裂傷、泌尿系統感染、左側髖臼前緣及恥骨下肢骨折、恥骨聯合分離等,花費醫療費72520.12元;2015年1月19日至2月6日,原告因右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等,在北京市石景山醫院住院治療18天,自行支付醫療費9803.45元;另外,原告在密云縣醫院、密云縣中醫醫院、中國航天科工集團七三一醫院發生相關診療費用14 543.25元,其中包含治療腸胃疾病、鼻炎及上呼吸道感染等明顯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費用1908.52元。庭審中,被告對原告因右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等的治療費用產生異議,但放棄對該部分醫療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鑒定。2015年7月27日,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情分別符合Ⅸ級、Ⅹ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25%;并建議誤工期150-180日、護理期60-90日。原告自行支付鑒定費4550元。被告除給付原告現金40 000元外,另為原告墊付了住院期間護理費4800元及伙食費700元。
2015年9月23日,密云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明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再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鑒定費、財產損失費、醫療器械費及其他費等共計十九萬七千二百零一元五角九分。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密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執行人張明賢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69092152
聯系人: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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