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實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基層司法行政職能軟、工作多、任務重。由于職能軟,因而缺乏工作任務的剛性要求;由于工作多、任務重,同時又缺乏過硬的權能,因而工作的開展及推進往往是力不從心。有人這樣戲稱:“司法行政不做事沒有事,要做事卻有做不完的事。”這一說法雖然有些偏頗,但實際上表明了兩種工作態度,一種是認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反正沒有硬性指標,不做不會出問題,因而工作消極推諉,不思進取;一種是認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廣、職能多、任務重,因而積極想事,并不斷做事。前一種工作態度顯然是不可取的,但現實中有少數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確實存在這一問題,形成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責任心、事業心上兩極分化的格局,同時應驗了“不做事不出問題,越做事越出問題”的戲謔,乃至出現做事的人反而遭致非議的不正常現象,造成了費力不討好的心理反差,挫傷了工作的積極性,無形中助長了少做事、不做事的懶散風氣,這是對司法行政工作極為不利的,究其原因,雖然有多種主客觀因素,但筆者認為,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措施不甚到位,崗位任務欠實際、公機制不甚健全、目標考核不嚴謹,歸根結底就是推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力度不夠,因此,要增強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力度,必須立足實際,變“軟職能”為硬要求,杜絕形式化、過場化。
一、力推工作目標化,機制長效化
工作目標化主要是要綜合考慮基層司法行政的整體職能,結合當前工作的主流形勢,在各年度至少確立一個系統工作的創新重點,并圍繞這一創新重點,分解各項任務,對各職能股室所至少要確立一個系統的創新工作點,從而打造系統工作亮點,這一亮點工作的認定應該以市級以上(含司法行政部門)專門推介的亮點工作為依據。同時,要在分解任務到各業務股室時,注重實際工作成效,將工作實績定量化,提升“必經深入基層方能見效”的工作考核分值占比,大幅度縮減諸如“有計劃、有總結”以及其他能夠關門造冊等流于形式的工作考核分值占比,從而促進定崗定責實際化、實效化,加大工作壓力促使工作人員下基層,做實際工作,取得看得見、摸得著的工作成效。機制長效化主要是在不斷創新工作的前提下,對已經取得實際社會效果的系統性工作,將摸索出來的好的工作方法、措施、步驟固定下來,作為一種長效機制繼續推行,并不斷健全和強化,尤其是在變更創新工作重點的同時,不能偏廢,要搞好原來工作創新與目前確定重點工作創新的有機銜接,從而穩固工作創新臺,實現年年應創新、年年有創新。
二、厲行工作考核嚴謹化,干部交流程式化
評價單位和個人的工作實效,以及依據工作實績評先評優并享受相關經濟待遇應該說是相對公正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考核的公正、公性。一是有些考評內容本身不具公性,內容設置庸俗化,雖然說考核內容面面俱到,但流于形式的東西過多,紙上談兵便可應付考核,乃至得高分。二是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強度不一,造成各職能股室的工作任務量懸殊,導致股室之間的考核本身存在不公。三是力量資源分配不均,導致人浮于事的部門得高分,疲于奔命的部門得低分的不等現象。解決這些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全盤布局,通盤考慮,業務股室必須加大硬性指標任務,使工作實績體現到實處,而不流于表面;二是突破傳統性考核模式,考核內容要設置在實事上面,要設置在必須親自去做、努力去做才能見效的實事上面,以達到精細化管理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時督查考核機制,并加大時督查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分值占比,以常態性督查考核確保工作任務的落實,保障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四是要明確工作實績考核作為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不能單純以年度考評論英雄,以防止團團伙伙,致使評先評優走樣現象的發生,以真正做到弘揚先進,鞭笞后進。
干部交流的程式化,主要是要打破城鄉交流的瓶頸以及地區差別的瓶頸,強力推開機關與司法所之間的干部交流,以及機關股室之間、司法所之間的換崗交流,并予以制度化,對機關懶于做事,工作實績排名落后的人員要交流到司法所工作。對于司法所工作實績落后的要交流到邊遠司法所工作,是負責人的還要責令其引咎辭職,從而增強職業危機感和工作責任感,并予制度化,從而盤活人才交流機制,整肅機關作風,實現程序化、正常化、規范化,達到干部交流的實際目的。
三、穩推重點工作突出化,一般工作均衡化
筆者認為基層司法行政部門整個職能的融合點應該是“維穩”,而直接體現維穩功能的職能工作是,人民調解暨“三調聯動”化解矛盾糾紛是確保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對減少和消除不和諧因素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社區矯正是治壞為好,防止犯罪分子重新作亂,轉化犯罪分子重新做人,從而消除和減少亂源,在確保社會穩定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制宣傳教育暨法治建設是提高公民意識打造法治環境,提升法治水的一項戰略性工作。法律服務是引導,幫助民眾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權,促進法治建設順利推進的重大舉措,這四項職能工作必須扎實而突出,才能完整體現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優勢和社會地位。第一,這四項職能要列入各年度創新工作重點來抓,為確保重點工作創新目標的落實,可分年度確立某一項職能作為創新重點,其他職能服務于創新職能,防止均用力,主次不分,疲于奔命,目標不明,最后難有創新的現象發生。第二,要在確立重點創新目標的基礎上,研究實現工作創新目標的實質要件,根據實質要件安排具體工作,實施具體措施,從而有序推進,水到渠成。第三,要注重總結提高,提煉好方法、好經驗,切實推進調研之風,找出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此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在創新中開拓工作,完善自我。第四,建立工作實效評判機制,并以此作為考核干部工作實績的重點依據,實效評判要專項進行,實行專門 督查考核,分季度予以評判、點評,考查方式要綜合現場調查問卷方式,工作內容量化計分方式,資料查閱與聽取匯報方式進行。
總的來說,要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必須在“實”字上下功夫,要突破傳統的“務虛”觀念,把精力、把時間集中在實事上面,要摒棄花花架子、光面堂皇,干出實實在在的、對社會和民眾有益的事業,樹立和鞏固司法行政良好的社會形象。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要點
,全區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將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政法工作會議及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突出抓好人民調解、司法所建設工作,推動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提升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服務群眾的能力和社會管理的能力,彰顯司法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積極作用,努力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深化《人民調解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
,全區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將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深化《人民調解法》的貫徹落實,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強化調處能力建設為目標,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不斷提升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質效。
1、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部、省、市相關要求,鞏固和完善區、街道、村(社區)、企事業人民調解組織。積極發展物業、醫患等行業性和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穩步推進企事業單位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500人以上的企業單位全部建立人民調解組織。按照部、省關于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對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管理和指導職能,規范專業性調解組織的運行機制,努力形成專職的人員、專門的機構、專業的機制化解專業矛盾糾紛的格局。健全全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制度,凡是轄區內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向區司法局備案。
2、強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認真落實《省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按照要求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按照《省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界定管理和考核專職人民調解員,抓好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管理和日常考核,確保人員管理到位。大力發展特聘人民調解員,整合、挖掘社會資源,壯大基層調解力量。開展實戰輪崗、庭審觀摩等多形式的人民調解員培訓活動,確保每個調解員一年至少輪訓一次,不斷提升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
3、提升調處中心一線實戰能力。扎實開展排查研判活動,切實加強對接聯動工作,區調處中心要與區法院、檢察院、公安、法制辦、信訪及其他機關、群團組織糾紛調解機構加強銜接,街道調處中心要與上述部門、單位駐街道派出機構的糾紛調解組織實現銜接,大力開展“庭所共建”活動,村(社區)調解組織與群眾“一站式”服務窗口、警務站(室)調解矛盾糾紛實現無縫對接,切實發揮好調處中心化解矛盾糾紛的實戰水。
4、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街道每半月,區每月一次排查活動,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圍繞重大活動、重要節點,開展矛盾糾紛日常滾動排查與專項排查,堅持“零報告”制度,要重點突出調處征地拆遷、企業改制、教育醫療、勞動爭議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矛盾糾紛。推行網格化排查模式,力爭實現網格化排查與信息化管理的有機結合。定期開展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糾紛信息反饋機制、重大社情報告制度和群體性事件的快速反應制度。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矛盾糾紛信息和輿情,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努力促進各類矛盾糾紛有效化解。
5、推進人民調解信息化進程。加強對人民調解信息管理軟件操作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升其操作技能和運用水。全面、及時做好調解案件的輸入工作,確保當月調處的矛盾糾紛在當月錄入完畢。繼續推行以錄入的實際糾紛數量為考核標準的以案定補制度,確保輸入調解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充分發揮軟件臺作用,力爭實現網上排查研判、網上統計報送、網上預警監控,進一步提高使用效果。注重收集和總結在軟件使用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提供上級部門參考。
6、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爭先創優”活動。進一步創新活動形式,豐富活動載體,創新調解工作宣傳載體,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組織編寫《調解員手記》,積極撰寫調解工作信息,及時提供有價值的素材。培植我區人民調解員先進典型,組織推薦省、市“人民調解能手”,繼續開展區人民調解三“十佳”評選活動,樹立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品牌效應,提升人民群眾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公眾滿意度。
7、切實做好調處成功率監測考評工作。根據省、市調處成功率監測考評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區考評辦法,創新考核方式,減少指標數量,簡化形式要求,重點突出地方黨委、政府對調解工作重視支持力度、調解員隊伍管理、糾紛調處數量質量和卷宗規范化制作的考查,重視日常考評,促使考評成果指導和推動我區人民調解工作。
二、夯實司法所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在創新社會管理中的臺作用
2012年,司法所建設工作堅持以臺建設為基礎,以業務建設,以規范管理為重點,以“五好”創建活動為載體,切實加強司法所硬件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和能力建設,不斷提高一線實戰能力和服務黨委政府、服務人民群眾的水。
8、著力加強司法所基礎建設。繼續開展以硬件建設為基礎、制度建設為保障、隊伍建設為根本、業務建設為目標的優秀司法所創建活動,促進全區司法所建設水的整體提升。配合省、市做好司法所機構設置與政法專項編制使用情況的檢查調研,推動基層司法行政政法專項編制的有效落實,確保司法所人員隊伍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對司法所管理體制進行調研論證,進一步理順基層司法行政管理體制。
9、開展“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根據部、省、市有關要求,在全區部署開展“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全面帶動司法所組織機構、干部隊伍、業務能力、所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規范化,進一步鞏固司法所建設成果,提升基層工作水,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
10、提高司法所隊伍素質。加強對司法所人員隊伍的選聘和管理。強化司法所人員能力訓練,定期開展學習教育和業務培訓,適時組織觀摩學習、考察調研,多形式、多舉措地提高司法所人員基本素質和業務能力。
11、深入開展“庭所共建”活動。認真落實省廳《關于印發<在全省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廣泛開展“庭所共建”活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導司法所和法庭開展“庭所共建”活動,創新共建形式,拓展共建范圍,努力在聯動中實現“第一時間穩定局面”、“第一時間化解矛盾”的要求,及時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
12、開展綜治和安創建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履行綜治成員單位的職責,加強對司法行政職責范圍內綜治和安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認真開展結對共建活動,組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檢查考評活動,確保司法行政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的各項工作績效位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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