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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動全區繼續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單位、集體、 鄉鎮、民營及其它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下同)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及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在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任務是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技能不斷進行補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參與國際競爭能力,追蹤科學技術發展水,為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條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并要履行《條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繼續教育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依靠行業主管部門、依托企事業單位開展工作。
第七條自治區人事廳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意見和相關政策、制度;配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進行《條例》的執法檢查;協調、指導、檢查、評估各地、行業、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全區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先進表彰等活動;負責自治區高級研修班、進修班的組織管理;負責自治區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審查認定和跟蹤管理;籌措建立自治區繼續教育基金;負責審定、編寫全區繼續教育公共科目教材;負責繼續教育管理干部隊伍的建設。
第八條 市級人事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根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地區的繼續教育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宣傳和實施繼續教育法規、政策、制度等;配合當地人大常委會開展《條例》的執法檢查;協調、指導、檢查本轄區的繼續教育工作;審查認定本轄區繼續教育基地資格并指導其開展工作;按《條例》的規定,加強對集體、鄉鎮、民營等多種經濟成份企業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積極開展宣傳、咨詢活動。
第九條 縣級人事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制度等,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劃制訂本地區繼續教育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繼續教育工作。根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和有關法規、政策、制度及專業技術人員現狀、能力建設、隊伍建設要求,負責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地對口部門和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審定編寫本行業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大綱和教材等。
第十一條 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按照《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統一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并做好繼續教育政策及有關規定的宣傳解釋工作;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力,保證必要的經費投入,為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對本單位的繼續教育進行組織管理和考核登記,并配備專人負責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直屬企業、中央駐寧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或由自治區人事廳委托當地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辦理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的繼續教育的培訓組織、考核、登記等管理工作由人事代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自治區繼續教育協會在自治區人事廳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各級繼續教育協會要加大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推廣繼續教育的先進經驗;促進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專業學會在繼續教育方面的橫向聯合;收集繼續教育信息,研究繼續教育發展的規律和方向;接受政府委托,對繼續教育的管理法規和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并進行咨詢。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的同時,要面向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鼓勵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在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融通信息、提供咨詢,促進橫向聯合、開展省市間國際間交流。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公共科目區直屬部門的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組織實施;專業科目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內容、形式和時間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的內容要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要根據專業、崗位和科研、生產、管理任務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的實際狀況,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以下簡稱六新),了解和掌握國內外學科前沿的發展現狀。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具體形式應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人員和對象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舉辦補充型、拓展型和提高型的培訓班、學術講座、進修班或研討會;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學習;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出國進修;參加相專業高一層次的學歷教育或第二學歷教育及其它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的時間每人每年脫產學習累計不得少于12天(按72學時計)。對參加高于本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要求的學歷或第二學歷的學習,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的,按完成一個周期的學時計算(取得單科結業證視具體情況審定);自學在登記學時時最多不超過每年所要求完成脫產學習時間的1/3;繼續教育要以業務學習為主,在一個周期內業務學習不得低于2/3學時。其它類別的繼續教育由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上述標準確認。。
第十九條 自學要有組織、有計劃、有內容、有考核地進行。單位制定自學計劃和實施意見,報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實施;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單位安排進行自學,經考核后按繼續教育的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章培訓機構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資格認定制。區直繼續教育基地由自治區人事廳審批、公布;各市繼續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公布;大型企業可自行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并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經審批建立的繼續教育基地由審批機關頒發繼續教育基地資格證書;繼續教育基地在業務上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基地主要承擔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也可面向社會接受其他單位、組織委托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各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按審批、公布的繼續教育內容和范圍開展培訓,并可根據需要建立教學分點,納入本基地的管理;按要求提交年度培訓計劃、工作安排情況和總結。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基地要建立師資庫,形成穩定的骨干教師隊伍,要開展對培訓者的培訓,并逐步形成制度,提高教師隊伍的水;要積極發展電化教學,運用視聽設備、計算機、多媒體技術等現代化教學手段為繼續教育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注重發展遠程教育,以擴大繼續教育受益面。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教材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科目指南選定。根據社會和科技的發展,自治區人事廳每一周期內推出一至二門公共科目;對國家沒有出臺科目指南的行業,各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的發展方向,按“六新”內容和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要求編制專業課的指南或教材。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繼續教育正常開展,重點保證本區域內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培養經費的投入。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在取得同級財政對繼續教育經費支持的同時,要利用多種渠道籌措繼續教育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條 各企事業單位要保證繼續教育所需經費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其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和進行科研課題的繼續教育經費,可依據有關規定直接在成本中列支或在管理經費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第二十七條各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培訓經費主要靠“以班養班”開展有償培訓的形式籌措。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由自治區人事廳統一印制。證書的發放、登記、使用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管理辦法》(寧人勞(教)字[1998]053號)執行。各部門、各單位要不斷完善證書登記制度,掌握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整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證書管理要逐步實現信息化。
第二十九條 實行考核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考核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及效果,并作為年度考核和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及聘任的重要內容。考試后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向發證機關提交由人事部門審驗合格的《繼續教育考核表》,方可辦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沒有完成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能予以聘任。
第三十條 實行評估制度。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組織管理、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制度建設、經費落實、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對評估不合格的部門和單位,提出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繼續教育基地每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年度培訓計劃的實施、師資隊伍建設、規章制度、培訓效果、經費落實等。對評估不合格的基地責令其限期改正,確不能發揮基地作用的由審批部門取消基地資格。
第三十一條 繼續教育培訓實行備案制度。各級繼續教育基地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培訓計劃(含臨時增加的培訓班),作為檢查考核的依據;未經資格認定的培訓單位舉辦的各種繼續教育培訓班,須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統計內容包括:接受繼續教育的人數、時間、內容、形式、經費投入、基地建設、師資等基本情況。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對繼續教育情況進行全面統計,并逐級上報。
第三十三條實行獎懲制度。
(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成績優異的,單位應予表彰和獎勵;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不服從單位學習安排、未履行義務的,所在單位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退還學習費用、停發工資、不予評審或報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緩聘或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二)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大繼續教育工作人事行政執法力度,對不按《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處以行政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繼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而發生爭議的,按人事爭議仲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繼續教育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市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人事(人事勞動)廳及會同業務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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