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產假新政策解讀
1、產假天數不變
之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變更后,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
這樣,相當于取消了獨生子女假,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產假時常保持不變。
2、增加配偶陪產假
《決定》規定,北京女職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產假15天。
這是在原本產假時常不變的情況下新增的假期。
北京市產假工資多少錢?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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