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病假工資規定
一、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 | 本單位工作年限 | 實際工作年限 | 累計病假期間 |
3個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下 | 6個月 |
6個月 | 5年以上 | 12個月 | |
6個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上 | |
9個月 | 5-10年 | 15個月 | |
12個月 | 10-15年 | 18個月 | |
18個月 | 15-20年 | 24個月 | |
24個月 | 20年以上 | 30個月 | |
注: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內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工病假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合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的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的不低于100%。 |
二、病假工資(浙江省)
工齡 | 病假工資 | 名目 |
不滿10年 | 本人工資50% | 病假6個月以內的,為病假工資 |
10-20年 | 本人工資60% | |
20-30年 | 本人工資70% | |
30年以上 | 本人工資80% | |
不滿10年 | 本人工資40% | 病假6個月以上的,改發疾病救濟金 |
10-20年 | 本人工資50% | |
20-30年 | 本人工資60% | |
30年以上 | 本人工資70% | |
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如病假工資與物價生活補貼之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疾病救濟費與物價生活費之和低于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標準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 |
注:根據《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整理。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小結:人生在世,誰沒有點病痛的,因此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不過有的單位一請病假就把當天工資全扣了,因此勞動者要清楚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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