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勞動者時,為了防止勞動者隨意離職,扣押勞動者的學歷證書,《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但在入職之后,在單位考取的職業資格證書,這樣就不屬于第九條所規定的在招用時扣押證件的情形。
一般來說,在單位就職時考取的證有兩類,一類是與單位無直接關系的證書,比如在職學歷,一類是與單位工作有關的證件或證書,需要掛靠在單位才能獲取,特點是證件或證書上會寫明工作單位。
對于前者來說,證書屬于勞動者個人。原則上來說,單位不能隨便扣留勞動者的證書。不過,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有些單位為了鼓勵內部員工提高自己的學歷,提供學習的資金、時間等特殊待遇。利用了單位的這些資源考取證書的勞動者,必然需要付出代價。如果獲得證書后時間過短就離職,則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賠償單位的付出。在此前提下,單位沒有獲得相應賠償時,采取扣押證書的做法,未嘗不可。相反,不存在利用單位資源的,單位來扣押證書的,這是沒有道理的。
對于與單位工作有關的證件或證書,規則與上面所提到的完全不同。本身勞動者之所以獲得這個證書,就是依托于單位的資質、經營范圍或其他條件。既然現在離開了這家單位,單位完全有權利收回證件或證書。
如果取得證書與公司沒有關系,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單位拒不歸還給造成的直接損失,也可以向單位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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