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找工作到一個單位,都會遇到試用期的問題,甚至有些不良企業延長試用期不給員工轉正,或者試用期一到就找理由解聘員工,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試用期員工的權利,特別是畢業生們好好了解一下吧,下面我們來通過案例具體來了解~
案例:大學生小王畢業后應聘到一公司任職員,入職時老板說要試工3個月,試用合格才能留下來,試用期的工資是1800元。試用期結束,小王就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給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并要求公司賠償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要求正當嗎?
第一,小王工作3個月,可以主張從入職后第二個月到離職之時一共2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小王可以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補交3個月的社會保險,不符合補交條件的應當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小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標準為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具有第38條的法定情形,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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