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14條和第3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的時間是: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2)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同時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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