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但調解機構(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協議書》,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國家授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另一方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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