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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