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選定仲裁員。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雙方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一方為兩人以上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獨任審理。這種組庭方式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一般都備有仲裁員名冊,供當事雙方選擇。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為20日,簡易程序為10日)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當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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