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舊迎新之際,各辦公室又掀起了一股討論年終獎的熱潮,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怎么發,發多少都是大家熱切關心的話題。特別是趕上年底離職跳槽者,更是對“離職了,還有年終獎嗎?”下面和小編一起去看看~
網友的困惑:
我在公司已經工作兩年,打算在明年1月10日自己辭職,我所在的公司勞動合同上寫明:做滿一年(1月1號到12月31號)就會給職員發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其實就是年底雙薪那一個月的獎金,去年的工資條上寫為獎金)。
勞動合同上還寫明:生活補助金在農歷春節前發(但沒規定在春節之前幾天發),在生活補助金發放前提前離職的人員不享受此生活補助金。
特此詢問,從現行法律角度看,我自己辭職離開公司,該不該拿到最后一年的年底獎金(即該公司的生活補助金)?離職人員不享受的約定是否有效(跟其他法律法規相抵觸無效)?
[特約顧問答復:]
年終獎是薪酬的形式之一,但是它并不是法律概念。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中會規定年終獎如何處理。它也不是薪酬的必備項目,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付年終獎。但無論如何,阿克知道所有給年終獎的單位,都想自己能對年終獎的發放掌握一定的靈活性,即自己可以控制給哪些人年終獎,給多少年終獎。
既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中規定年終獎,那發放年終獎的原則必然是有約定從約定。這種約定可以來自于勞動合同,也可以來自于規章制度。假設約定有年終獎,而具體發放規則不夠明確的話,一旦發生爭議,仲裁和法院往往會參照常人的理解,將年終獎理解成為單位對員工以往一年辛勤工作回報。照這樣理解法,工作滿一年的員工,無論發放年終獎時是否在職,當然應該獲得這一報酬。甚至于有些地方的仲裁和法院認為,年中離職的員工也應當按已工作月份的比例獲得年終獎。可是,這種看似保護勞動者的激進做法,只引來了用人單位的無情報復。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年終獎非常謹慎。他們通過一些手段來規避年終獎風險。很不幸,這些手段被你遇見了:一是改變年終獎的名稱,一是明確約定發放時已離職的沒有資格。
你們單位的勞動合同中將年終獎起名叫生活補助金,將原本激勵性質的獎金,改成補助的樣子。這樣做確實有效果。之前說過,年終獎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我們沒有辦法將年終獎與生活補助做明確的區分。其他還有叫年度績效獎的,這樣給人感覺是否得這個獎金,得多少獎金還要看績效考核的結果,不再可能是那個針對一年工作回報的所謂年終獎了。當然,諸如此類的名目還有很多。
其次,你們單位勞動合同上寫了,生活補助只發給在職員工。這種約定比較明確,又是雙方都是協商一致的約定。這一約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其效力比較難推翻。
至于生活補助是在農歷春節前發,卻沒有明確前幾天發這個問題,一般的理解是,這一補助最晚應該在春節前發。如果屆時沒有發,即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但如果在農歷年三十發了,就是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
所以,如果你1月10日離開這家公司,那時它還沒有發生活補助,你就喪失了領取的資格。建議你考慮調整一下辭職日期,避免這樣的損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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