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最新人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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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增長107萬人,增速明顯下降
11月1日零時,全省常住人口為7973萬人,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時的7866萬人相比,五年共增加107萬人,增長1.36%,年均增長率為0.27%。與2010年之前的十年相比,江蘇常住人口增速明顯下降,年均增速從前十年的0.56%下降了一半,也低于全國這5年0.5%的年增速。
同一時點,全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的人口為137349萬人。比一比,江蘇常住人口占全國的5.8%,5年來比重下降0.7個百分點。
家庭規模:每戶均2.94人
5年來沒有發生變化
全省常住人口中,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為2.94人,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持。
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相比,江蘇常住人口在2001-2010年這10年間由7304萬人增加至7866萬人,年均增加56.2萬人,年均增長0.7%。這一增速在新中國成立60年時間里是相對較低的。
在末我省常住人口中,15-64歲人口為5942.44萬人,較2013年末的5967.5萬人減少25.06萬人。15-64歲人口屬于勞動年齡人口,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口徑稍小的15-60歲人口自2012年起開始逐年下降。我省2012年15?64歲人口為5979.58萬人,較2013年多出12.08萬人,我省勞動年齡人口也已連續2年下降,正對我省經濟發展提出新挑戰。末,我省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965.53萬人,較2013年新增30.34萬人,新增的老年人口數量超過常住人口年增量。
11月1日零時,全市常住人口為823萬人,與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時)的800萬相比,增加了23萬人。而今年4月,江蘇省統計局公布的“江蘇省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江蘇五年里增加了107萬人,南京新增人口數量就占到了1/5。不過,與全省一樣,年增長率卻在持續走低。公報數據顯示,南京5年間常住人口增長2.88%,但年均增長率僅為0.57%。
南京均每個家庭的人口數也在下降。公報顯示,在全市常住人口中,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為2.75人,與2010年相比減少了0.02人。也就是說,三口之家占南京家庭構成的比重很大。值得注意的是,南京總人口有所增長,均每個家庭的人數卻在下降,這意味著全市常住人口總戶數有所增加。
男性比女性多25萬人
江蘇最新人口政策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月3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規定婚假一律13天;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原計生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適應江蘇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不斷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對條例進行修訂。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個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關于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內容堅持遵循寬嚴適度、增進家庭福祉的原則,兼顧再婚夫妻個人生育數與合計子女數,允許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個共同子女,充分體現對再婚夫妻的關懷。同時,適度放寬了對病殘兒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規定。
修改后的條例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四種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經綜合考慮,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時在全省落實,修改后的條例將原條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修改為“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修改后的條例還取消了對申請再生育者的年齡限制,拓寬了再生育申請的受理范圍,由向女方戶籍地申請改為可以向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進一步體現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則。
現行獨生子女優惠政策仍適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修改后的條例還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為保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保留了原條例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相關內容。
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原條例中有關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等內容。同時,將原條例“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切實維護育齡群眾避孕節育措施的自主選擇權。
不管晚不晚育產假都是128天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
但是,江蘇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計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將延長至13天。
此外,為彰顯生育關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男方護理假的時間,將原條例“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十天”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產假都是128天。同時,配偶的10天護理假也將延長為15天。
在審議過程中,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南京農業大學農學院遺傳育種系主任兼作物遺傳與種質創新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規定婚假13天,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需要明確這些假期里面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雙休日,以便于下一步操作。
對此,修改后的條例特別增加了對于婚假和產假規定的補充條款:“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假還是產假或護理假,休假期間如果與國家法定休假日發生重合,可以繼續休假,把失去的國家法定休假日補回來。修改后的條例中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是指國慶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假日,正常的雙休日不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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