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審核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
1、標準: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2、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申領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就業失業登記證》等證明材料
(3)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4)用于接收失業保險待遇的銀行賬戶信息或社?
(5)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6)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5、其他事項及規定:
(1)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先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再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2)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還可以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條件的,其一次性生活補助應當由統籌地區核定并一次性支付。
(3)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包括臺灣、香港、澳門居民,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能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二)女性生育人員加發失業保險金申領
1、標準: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2、申領條件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
3、申請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嬰兒出生證明或其他證明生育情況的材料
(3)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一次性加發的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就業鼓勵求職補貼申領
1、標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
2、申領條件
(1)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
(2)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
(3)已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3、申請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相關勞動合同
(3)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4)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跨統籌區參加失業保險的,應提供在統籌區外參保情況材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一次性加發的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創業鼓勵待遇申領
1、標準:本人已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2、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
3、申請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3)納稅證明
(4)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5)申請人不是營業執照上的法人代表時,還應提供相關的股東證明材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一次性加發的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技能鑒定補貼申領
1、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在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申請人在證書頒發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2)申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3)申請人在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首次或第二次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失業人員本次職業技能鑒定沒有享受就業專項資金、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補貼
3、申領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職業資格證書
(3)當次職業技能鑒定的收費發票
(4)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領取條件的,核定一次性加發的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
1、標準: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死亡時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計發,撫恤金按照失業人員死亡時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六倍計發。
2、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業人員死亡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3、申領資料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
(3)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4)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申請,審核申請是否符合條件,特別審核申請人是否已申請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條件分別核定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保險金,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 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
(一)政策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審核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領取資格。通過審核的,確定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審核不通過的,停止發放其失業保險待遇;不辦理審核的,暫停發放其失業保險待遇。
(二)所需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
2、就業失業登記憑證
3、有關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說明
(三)審核
每月4-6日期間辦理(逢節假日往后順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中發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支付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四)其他事項及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中發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憑個人身份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正當理由包括失業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在懷孕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子女未滿一周歲等《條例》規定情形。
三、失業保險轉移
(一)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職工、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應從原參保地轉移到新參保地。原參保地以下稱為轉出地,新參保地以下稱為轉入地。轉移手續如下:
步驟一:職工、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領取《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步驟二:職工、失業人員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轉入。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3)填寫《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申請書》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受理申請,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
步驟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并發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
步驟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告知申請人。
(二)失業保險基金轉移
失業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且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應從統籌地區社轉移到戶籍所在地。轉移手續如下:
步驟一:失業人員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轉出。申請條件包括: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
申請資料包括:
(1)本人身份證明
(2)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3)就業失業登記憑證
(4)填寫《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申請書》
(5)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對符合條件人員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領取期限,出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步驟二:失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資料包括:
(1)本人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就業失業登記憑證
(4)《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5)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6)用于接收失業保險待遇的銀行賬戶信息或社?
(7)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受理申請,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
步驟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核定申請人應轉移的失業保險基金金額,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和基金轉出,并發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
步驟四: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待遇。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和轉移基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和求職補貼等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計算。
(三)注意事項
1、轉入地發現參保人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失業保險關系的,對于重復繳費期間,原則上優先保留轉入地原有的參保繳費記錄和享受待遇記錄,對轉出地的繳費記錄不予記錄。對于重復繳費期間在轉出地的繳費,參保人應當在轉出地按照當地規定手續進行清理。
2、失業人員需要辦理異地失業保險關系轉入的,應當辦結轉移手續后再按照規定向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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