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阜陽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與流程條例
提取范圍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遷補繳還原房屋差價的;
(九)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 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共同還款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八條 職工因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申請貸款后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單職工貸款后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積金;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貸金額超過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積金余額。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辦理每月沖抵職工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提取憑證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所提交的有關證件、合同或票據,應當是真實有效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復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夫妻關系證件;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戶口簿或戶籍單;
(四)在職職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證或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
(五)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阜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書》;
(六)職工購買商品房的,購房合同書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網上備案,首期付款不低于購房總價的30%,建筑面積在90方以下的不低于購房總價20%,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七)職工購買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部門受理單、地稅發票、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八)職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準建證、宅基證或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九)職工因拆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安置協議、補找差價的繳款通知單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或已補找差價的繳款憑證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沒有發生實際差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職工有繼承、受遺贈自住住房的,沒有發生購房實際金額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積金;
(十一)職工自住住房因小修、中修、裝飾、裝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子女購房貸款的,不予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為其子女還貸。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出具離、退休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辦理自營性(即商業銀行)貸款的,憑貸款合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還款余額對賬單、《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可每年提取一次職工繳存12月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到貸款銀行賬戶。
第一次自營性貸款提取后,以后再提取還貸,只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還款余額對賬單和身份證。
凡一次性償清自營性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應提供商業銀行結清憑證,所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一次性償清余額。
第十四條 職工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當提供調離文件或商調函;
(二)考研學習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證件;
(四)本行政區域內調動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租賃房屋,租賃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和年租金發票。
第十六條 職工如有因辭職、辭退、解聘、開除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出具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文件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批復,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因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如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或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在三萬元以上的(以醫療機構稅務票據為準),經管理中心審核后,給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提取額度
第十九條 職工因購房、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貸款本息、支付房租或重大疾病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出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條 職工離退休、出境定居、調離本市或在職死亡等,需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在結息后作銷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提取條件的,提取金額整取到百元。銷戶提取的不適用于本條。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資料,所在單位核實后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職工所出具的資料不齊全或有弄虛作假的,單位應拒絕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在職死亡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先報停,管理中心封存后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當持單位證明和有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時應告知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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