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轉為網約車基本條件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7月27日,由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自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網約車這種具有創新意義的事物納入出租汽車管理范圍,從國家法規層面首次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
根據規定,私家車轉為網約車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同時,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規定對網約車駕駛員也明確如下要求: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變化:網約車車型要求放寬,不再限制里程和某些具體技術指標
根據征集到的意見建議,青島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改革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在保證車輛良好安全性能的基礎上,進一步鼓勵符合條件的車輛轉為網約車服務,對車輛行駛里程不作要求,刪除“行駛里程未滿5萬千米”;
二是鑒于征求意見稿中車輛技術標準較為復雜全面,就網約車車輛技術標準做出適當調整,刪除軸距、扭矩、行李箱容積要求;
三是充分考慮前期網約車在青島市運行情況,為了滿足市民的出行需求,進一步明確了《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目前正在提供服務的網絡臺、車輛辦理許可審批的相關要求。
記者了解到,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此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考慮的基本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要求:
一是加強事前準入把關。通過對企業、車輛、駕駛員的資質認定,對安全服務基本條件和能力進行事前把關,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顯不適宜從事客運服務的企業、車輛和人員進入行業,守住安全底線。
二是加強事中事后運營監管。要求網約車臺公司落實主體責任,發揮其技術優勢,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營運過程安全和服務管理;同時要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臺,實現與網約車服務臺的信息共享,加強對企業經營行為和日常營運全過程的監管。
三是加強社會信用評價。通過建設經營者及駕駛員信用體系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臺、開展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權及選擇權,利用社會監督手段提高網約車服務質量。
四是明確網約車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厘清運輸服務過程中各方權責,發生事故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修改后的網約車細則對網約車的規定是這樣的: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車輛購置價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1年。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的具體技術標準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轎車車型,車長不小于48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油耗不作要求。
(二)多功能車及其他車型,車長不小于45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60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油耗不作要求。鼓勵使用無障礙用車從事網約車經營,具體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三)純電動車型,車長不小于4550毫米,車寬不小于17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電動機功率不小于90千瓦,續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
網約車車輛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不會導致“打車難”
記者了解到,國家改革政策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
青島市網約車在發展定位上根據分類管理、錯位發展和高品質、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的服務和定位都要高于傳統出租汽車。青島市在網約車出現之前,已經開始探索發展禮賓出租汽車,滿足乘客高檔次和差異化的服務需求,并制定了青島市禮賓出租汽車專用車型基本技術標準。網約車在技術標準方面參照了禮賓車的相關要求,同時,更多的考慮了車輛的安全性和環保問題以及乘客乘坐的舒適感。
另外,出租汽車是市民可供選擇的出行方式之一,屬于非集約化運輸方式,在提供便捷、舒適個性化出行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了過多占用道路資源、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
“打車難”是“出行難”的一種表現,不應孤立看待,也無法單獨解決,具體問題的解決和局部改革目標的實現,要服從和服務于總體目標和最終目標,要把出租汽車放在城市交通和宜居幸福城市的大范疇來考慮,解決“出行難”問題,需要在總體規劃、功能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交優先等方面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標本兼治。
要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滿足市民出行需求。青島市是全國公交都市示范創建城市,常規公交發展總體處于全國領先水,市民出行比較便利。地鐵三號線全線開通10天來,日均客流超過14萬人次,有效緩解了市區交通壓力。未來幾年中,隨著地鐵等軌道交通后續線路的陸續開通,覆蓋范圍越來越廣,廣大市民的出行需求將得到有效保障。
網約車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記者了解到,網約車作為一種新型業態,國家《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青島市在確定網約車價格管理方式的選擇上,前期進行了緊鑼密鼓的調研,同時青島市密切關注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的動態,最終按照國家規定并參照國內主要城市的做法,確定青島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實行市場價,可以更好地發揮運輸價格在調節市場供需關系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符合國家市場化改革的總體要求。
考慮到網約車在國內各城市的價格管理模式具有普遍性,下一步,將及時跟蹤青島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全國各地的政策落地情況,青島市也會及時研究、跟進。
記者了解到,《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網約車的車輛要轉變使用性質、取得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要通過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證,相關許可工作流程、辦事指南后續將在相關政務網站公布。
青島市調整巡游出租車低速等候計費結構:“5+3”變“3+2”
為配合青島市出租汽車改革政策文件的出臺,日前,青島市物價局、交通運輸委聯合印發通知,經青島市政府同意,決定在保持現行基本運價不變的情況下,對青島市傳統的巡游出租汽車低速等候計費結構作出調整,收費模式由現行的“低速等候累計滿5分鐘收取一車公里租價,以后每滿3分鐘收取一車公里租價”調整為“累計滿3分鐘收取一車公里租價,以后每滿2分鐘收取一車公里租價,不滿2分鐘不收費”。
青島市自2010年傳統出租車運價調整以來,出租車的一些關鍵運營數據一直比較穩定,比如全市出租車月均行駛里程11068.21公里,日均載客次數44.95次。今年以來,由于受道路擁堵、替班司機減少等多重因素影響,前10個月出租車運營數據相比以往正常年份變化較大,月均行駛里程降到8146公里,日均載客次數降到28.33次,相比前兩年均下降三分之一左右。
鑒于此,相關部門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考慮到暫時難以調整出租車運價的實際,作為一項臨時性政策,決定對低速等候收費結構作出調整,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傳統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參與市內擁堵地段、高峰時段的運營,同時彌補交通擁堵帶來的營收損失。
本次計價器調整本著“自愿”原則,凡不愿參與計價器調整的巡游出租汽車仍按原規定執行。政策適用范圍為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內運營的巡游出租汽車,膠州市、即墨市、度市、萊西市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是否調整低速等候計費結構。
該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明確,本次調整只是臨時性政策,待下一步調整巡游出租汽車基本運價時再統籌考慮。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10月25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新起
11月1日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保障運營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有序發展。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物價、經濟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運力進行動態監測,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出租汽車里程和時間利用率、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提出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價格行為的指導規范。
第二章 網約車臺公司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具備相應能力的服務機構。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作出信用承諾。
信用承諾應當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等內容。
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網約車臺公司應當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證書;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具備互聯網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定價規則、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及運營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護、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和數據庫接入監管臺維護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諾書。
在本市注冊的企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的省級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獲得相應認定結果。
前款以外的企業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直接提交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作為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申請材料。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提交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在前述時限范圍內。
第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青島市、經營期限為8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臺公司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網約車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車輛購置價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1年。
第十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的具體技術標準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轎車車型,車長不小于48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油耗不作要求。
(二)多功能車及其他車型,車長不小于45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60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油耗不作要求。鼓勵使用無障礙用車從事網約車經營,具體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三)純電動車型,車長不小于4550毫米,車寬不小于17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電動機功率不小于90千瓦,續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第十九條 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其名下應當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承諾本人駕駛。
企業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制度。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者或者網約車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個人承諾書;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承諾書;
(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書;
(五)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臺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車輛所有者簽署的經營風險知曉聲明;
(六)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者或者網約車臺公司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15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5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即墨、膠州、度、萊西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各自轄區內申請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相關許可手續。
超出網約車運力規模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暫停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載明:經營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8年。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終止營運,經營有效期屆滿,車輛報廢、轉讓,車輛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人所有的網約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注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二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五)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同時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申請為符合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在考試成績公布10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七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后上崗,參加繼續教育、誠信考核。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八 條網約車允許在全市范圍內經營。超出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網絡服務臺安全可靠運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對提供服務的駕駛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定期開展安全運營教育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五)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檔案,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將提供服務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情況,以及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繼續教育等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傳輸到本市政府監管臺,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
(八)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并按照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九)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提供服務前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以及預估價格;
(十一)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志,但不得噴涂、張貼、安裝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志,在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禁止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臺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無故取消訂單;
(二)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壞、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以及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
(四)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五)不按照明碼標價規定的收費標準及方式違規收費;
(六)巡游攬客,或者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應急疏運任務除外);
(七)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乘客發現實際提供服務的車牌號碼或者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有權拒絕乘坐或者向網約車臺公司舉報。
乘客應當按照明碼標價規定的收費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對于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的,有權要求退回車費。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營運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違禁品、寵物以及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四)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網約車臺提供運營服務的,相關網約車臺公司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提供給他人。
網約車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約車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臺,實現與網約車服務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營運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營運監管,維護營運秩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處理乘客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物價、經濟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臺。同時將網約車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二)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四)未按照規定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數據傳輸到政府監管臺、不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九)違反規定噴涂、張貼、安裝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志的;
(十)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責任,提供服務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被拆卸、破壞、改裝或者在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的。
網約車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營運管理有關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九、三十六、三十七條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規定的,由網信、公安和通信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及違規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通過互聯網臺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網約車的強制報廢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原在外地注冊的網約車臺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辦理許可手續。
7月26日后、本辦法實施前,尚在前款網約車臺公司提供服務、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要求,且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3年的車輛,需要在本市營運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網約車臺公司不得為其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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