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貴州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暫行)》施行,凡舉報環境違法的舉報人,一經調查核實舉報的環境違法存在,我省各屬地環保部門將給予最高1萬元獎勵。
《辦法》規定,舉報人舉報時需實名登記。受理人員嚴禁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各級相關環保部門接到符合《辦法》所列情形的違法行為舉報后,需在24小時內派執法人員趕至現場核實,如反映情況屬實獎勵100元;如現場違法行為已無法取證,投訴人可通過視頻、照片等方式提供有效證據的,根據現場執法人員判定真實性后,獎勵50元;根據投訴人提供的信息有效避免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經核實后獎勵500元至10000元。
附件:
貴陽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章舉報獎勵依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群眾健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監督,提高環境保護執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舉報獎勵范圍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是指單位或個人(以下稱舉報人)對本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線索、反映情況、協助查處的行為。
第三條舉報或協助環境保護部門查處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由市生態文明委(市環境保護局)核定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一)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二)企業超過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運、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
(四)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車、滲坑、滲井或者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輸送、存貯、排放、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五)工業企業向水體超標排放工業廢水,或者排放油類、酸類、堿類、劇毒廢液等物質的;
(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七)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轉移放射源或從事探傷作業的;
(八)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體活動的;
(九)未依法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或未依法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而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違法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6小”企業;或該類企業被取締后恢復生產的;
(十一)各級政府已責令停產、關閉的企業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十二)將產生嚴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或沒有污染防治能力單位接受并使用的;
(十三)以引進、合資、招商等名義進口、轉移、使用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或設備的;
(十四)在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監管中,弄虛作假或者有謊報、瞞報情節的;
(十五)發生重大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未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
(十六)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三章舉報受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均可通過下列任何方式向環境保護部門舉報。
(一)撥打0851?12369環境保護投訴電話(24小時接受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貴陽市轄區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舉報人應除向執法部門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違法事實、發生地點和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外,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要對舉報人基本情況和反映的問題進行登記,全面收集舉報材料。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立即指令相關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部門管轄的,要進行登記備案,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及相關人員必須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情況向外界透露。
第四章舉報獎勵標準
第七條舉報人舉報的問題經環境保護部門調查屬實,被舉報人的行為已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處罰的,由市生態文明委(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環境保護有突出貢獻或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及表彰。
第八條根據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和處罰情況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50?2000元/件。
(一)排污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環境保護部門多次調查,卻未能查明的,舉報人能提供排污者準確排污情況及相應證據的,獎勵金額1000?2000元;
(二)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污染事故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800?1500元;
(三)違法行為給當地環境和人民生活帶來不良影響,已發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級別環境污染事故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500?800元;
(四)存在違法行為,給人民群眾環境安全造成隱患,還未發生污染事故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300?500元;
(五)存在違法行為,雖未形成環境安全隱患,但嚴重防礙環境執法,影響惡劣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300?500元;
(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形成環境安全隱患,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不進行處罰的,對舉報人獎勵50?100元。
第五章舉報獎勵方式
第九條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后,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30日內,通知舉報人申請領取獎金。
受獎勵的舉報人接到通知后兩周內,可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環境保護部門領取獎金;通過電話舉報的,經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符合獎勵條件的,經舉報人同意,環境保護部門可直接將獎金充值到舉報手機電話上。
自接到獎勵領取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領取舉報獎勵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案件,經環境保護部門查實后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按程序對匿名舉報人進行獎勵;對無法確認匿名舉報人真實身份和手機號碼的,視為舉報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有多個舉報人對同一起環境違法行為或環境污染進行舉報的,只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環境保護部門受理登記的時間為準。
重復投訴的只對第一次舉報人進行獎勵。
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排污企業再次涉嫌違法排污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確屬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獎勵范圍
(一)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接到舉報時該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境保護部門立案查處或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舉報獎勵經費根據上一年度全市環境保護罰沒收入安排一定比例在部門預算中作舉報獎勵專項支出。該專項支出可滾存使用,財政部門根據支出情況對罰沒收入比例作合理調整。
第十四條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管。執法部門應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由市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情況的;
(三)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舉報獎勵資金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生態文明委(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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