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細化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半年前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此前,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及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相繼就廣西陸川退休法官傅明生春節前遇害一事發聲,稱保障法官履職是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和社會公正義的要求,呼吁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職業保障。
完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體系是此輪司法改革內容之一,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重申“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保障司法權獨立公正行使”。在《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出臺前,中辦、國辦及中央政法委已相繼下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文件,要求建立司法人員保護機制。中辦、國辦7月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在院內安全履職、在院外免受滋擾。
最高法院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共24條,內容涉及法官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最高法院司改辦人士稱,年來對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的不足主要體現在缺乏組織保障、硬件支撐、救濟渠道、協調機制等方面,《實施辦法》針對上述突出問題,側重設紅線、給政策、補短板,健全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財新記者表示,《實施辦法》對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方方面面做了規定,內容全面。
他分析,法官履職保障應包括三方面:首先是確保法官辦案不受來自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預,個人是指具有一定職權的人,《實施辦法》在已有文件的基礎上增加了可操作性,如列舉了哪些事務超出法官法定職務范圍,不得安排法官從事;其次,法官自身的職務保障,包括法官懲戒、薪酬保障、教育培訓、休息休假等,《實施辦法》在《法官法》及中央文件基礎上給予以細化,尤其是在法官懲戒方面確立聽證和審議制度,規定申訴、復議等救濟措施,要求建立法官工作飽和度測算機制,要求工資向一線傾斜解決分配不公等;再次,對法官及親屬人身權益保護,防范來自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的不法侵害,規定提出建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等。
張建偉同時提醒,對法官履職的干預其實不僅是來自外部行政機關及案件當事人,還有法院內部上對下的不當干預。“新規定似乎忽略了這點,還是沒擺脫高度行政化的司法體制,沒將多年來司法機關呼吁的去行政化往前推進。”
嚴禁法院人員提前介入征收拆遷
實踐中,一些單位、領導干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或借助人情關系、威逼利誘對法官施加壓力,影響司法公正。《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實施辦法》列舉了哪些事項屬于“超出法定職責范圍”。
《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并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辦法》同時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最高法院司改辦人士介紹,《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議明確上述事項。
“規定重申了法官行為邊界,但也應看到,在現有政法體制下,這些規定在實踐當中運行起來,可能效果并不理想。比如說隨著現在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出現了大量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糾紛,在這些糾紛中,有的政府也慣性要求法院提前介入矛盾化解,法院往往難以拒絕。”浙江一位基層法官受訪時表達了擔憂。
對此,張建偉分析,這樣的規定值得肯定,明確各級法院有義務去拒絕這些事項,也要求各級法院自己不能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參加上述活動。
“法院想頂住壓力,可以拿這個文件來支撐。文件有比沒有強,但這里還取決于法院是不是有自覺意識。有的地方會給參加活動的法院提供一定資金,這對法院來講有一定誘惑力,法院頂住壓力的同時還要擺脫誘惑力。”張建偉說。
在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看來,禁止法官參加各地拆遷指揮部、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在實踐中會有效果,這些活動是政府干預司法的典型表現。但還應進一步明確,法官一旦參加了這些活動,就應當在后續案件審理中回避。
各級法院應建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9月,湖北十堰市中級法院四名法官在辦公樓內被刺傷;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區法院女法官馬彩云中槍身亡;2017年春節前,廣西陸川縣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當事人報復殺害。年來,案件當事人傷害法官事件屢屢發生,法官人身權、生命權保障受關注。
財新記者看到,針對發生在法院之外威脅、侵害法官權益的行為,《實施辦法》要求相關法院商請公安機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并稱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實施辦法》第10條還要求加強履職保障設施建設,規定法院應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像功能的記錄設備,方便及時記錄、存儲具有干預、過問、威脅、侮辱等性質的信息。
為維護庭審秩序和機關安全,《實施辦法》第11條稱,對在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法院應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危害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機關安全保衛部門會同司法警察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組織保障是《實施辦法》的一大亮點。其第九條要求各級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由本院院長、相關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組成,主任由院長擔任,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推選產生。《實施辦法》同時列舉了該委員會11項職能,其中包括組織對法官或其親屬可能面臨的侵害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組織對本人或其親屬的人身、財產、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組織對本人或其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給予救助;幫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權利者的責任等。
“建立這個委員會當然有必要。但問題是,對司法人員的干預或者侵犯可能就來自法院領導,這個委員會由法院領導來把控,怎能對法官履職加以全面保障?制度設計還是沒有在司法民主的原則下進行。”張建偉稱。
張建偉還提醒,民眾在法院外部進行某種表達有些可能干擾司法,應追究法律責任,但若沒有干擾審判秩序,則屬于《憲法》保護的公民表達權范圍,“在對保障法官依法履職進行制度設計時,也要考慮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
“引申而言,保障法官依法履職更核心的內容是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權威要靠司法公正、贏得民心來確立。有的措施當然可以使司法機關自己得到安全感,但并不能夠真正獲得民眾尊重,而法官受到社會尊重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張建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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