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湖北省國土廳出臺《湖北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施辦法》(鄂土資規〔2016〕5號),按照“依法、公開、自律、共享”的原則,運用國土資源云信息臺,遵循“企業自報、隨機抽查、舉報受理、實地核查、結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推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網上填報、網上公開、網上監督,推進礦業權人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加強礦業權人公示信息事中事后監管,推進礦業權人信息公示,規范礦業權人誠信自律,強化礦業權人信用信息約束,擴大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
《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臺管理及職責分工、信息公示公開、隨機抽查核查及結果公示、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名單管理、信息公示事后監管制度、附則等7個部分以及14個附件,明確了職責分工,細化了實施要求,確定了事后監管制度,并對相關附表填寫、具體操作流程做出了詳細說明。
《實施辦法》提出,從2017年起,全省礦業權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要登陸國土資源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kyqgs.mlr.gov.cn)填報上一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在此期間,礦業權人發現填報和公示公開的信息存在不準確、錯誤、遺漏的,可以進行更正,更正后信息同時公示。3月31日后,已經完成填報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不能更改。未能及時填報的礦業權將按照《公示辦法》的要求,納入異常名錄管理。
《實施辦法》要求,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填報完畢后,每年4月份,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通過國土資源部公示系統隨機搖號方式確定抽查名單,省廳負責全省所有部、省級發證礦業權搖號抽取,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發證礦業權搖號抽取。隨機搖號名單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國土資源部公示系統、省級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開展實地核查。實地核查礦業權不僅限于隨機搖號抽取5%的礦業權,還包括群眾舉報礦業權、納入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名單礦業權。
《實施辦法》強調,實行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嚴重違法名單管理制度、異議處理制度,以及實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礦業權人信用分級監管制度。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與有關行業部門、地方政府信用臺的對接匯交,實現與社會信用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聯互通。對于信用等級不佳的礦業權人及礦業權,在辦理礦業權審批、土地出讓等業務時,進行重點審查。
附件:
湖北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明確操作步驟,細化工作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以下簡稱《公示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67號,以下簡稱《聯合懲戒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77號,以下簡稱“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積極貫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規范監管和執法行為,加快礦業權人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加強礦業權人履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法定規定的義務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推進礦業權人信息公示,規范礦業權人誠信自律,強化礦業權人信用信息約束,擴大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
第三條 按照“依法、公開、自律、共享”的原則,運用國土資源云信息臺,遵循“企業自報、隨機抽查、舉報受理、實地核查、結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推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網上填報、網上公開、網上監督,推進礦業權人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加強礦業權人公示信息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章 臺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主要依托國土資源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運行(kyqgs.mlr.gov.cn)(簡稱部公示系統),省、市、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使用礦業權配號鑰匙登陸系統管理員,對本轄區內發證權限礦業權人信息公示進行監控和管理;全省礦業權人登陸該系統注冊,并對所屬礦業權進行信息填報與公示。
按照湖北省“國土資源云?智慧國土”建設要求,湖北省礦業權人公示信息在“湖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公示服務系統”(簡稱省公示服務系統)同步運行,并與國土資源部公示系統保持數據同步、功能同步、更新同步。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管理全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全省信息公示工作督促、指導以及重大問題協調處理等。具體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負責。
湖北省國土資源研究院具體承擔全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業務支撐工作,主要負責信息公示技術培訓,部省級發證探礦權采礦權搖號抽取及實地核查,全省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調研、檢查、督查,全省信息匯總、統計分析以及工作報告等。省國土資源廳信息中心負責勘查開采信息技術支撐,系統技術支持等。
第六條 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內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填報、技術培訓和指導,并完成各自級別發證礦業權搖號收取及實地核查工作,負責轄區內重大問題協調處理及報告。
第七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礦業權人負責按照《公示辦法》相關要求及時對其勘查開采項目進行網上信息填報,并對公示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信息公示公開
第七條 礦業權人主動公示公開年度信息(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1月1日起,礦業權人可登陸國土資源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填報上一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年度信息填報內容見附件1、附件2,信息公示填表說明見附件3)。填報公示公開時間截止3月31日,在此期間,礦業權人發現填報和公示公開的信息存在不準確、錯誤、遺漏的,可以進行更正,更正后信息同時公示。
地熱、礦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礦,原則只填報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內容,
3月31日后,已經完成填報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不能更改。未能及時填報的礦業權將按照《公示辦法》的要求,納入異常名錄管理。
第九條 公示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隨機抽查核查及結果公示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隨機搖號確定抽查名單(4月1日至4月30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填報完畢后,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通過部公示系統隨機搖號方式確定抽查名單,省廳負責全省所有部、省級發證礦業權搖號抽取,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發證礦業權搖號抽取。為確保隨機搖號抽取礦業權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省、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礦業權特點和實際情況,在系統中自行制定搖號規則。
隨機搖號名單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在抽查名單公示期間,公眾對抽查名單有異議的,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作出有效回應并及時調整,公示期結束后不再調整。原則上抽取比例不低于勘查項目或礦山總數的5%。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實地核查(5月1日至8月31日)。實地核查礦業權不僅限于隨機搖號抽取5%的礦業權,還包括群眾舉報礦業權、納入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名單礦業權。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礦業權人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依法向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舉報,被舉報的礦業權一并納入實地核查范圍。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受理群眾對公示信息及礦業權人相關情況的舉報,并將舉報情況分別向有發證權限的機關報告,并及時開展實地核查,將核查結果報送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往年納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要確保每年至少實地核查一次;嚴重違法名單管理的礦業權應每年至少核查兩次,并將核查結果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方法是資料梳理、調查詢問、現場巡查、對比分析。重點核查礦業權人是否按規定公示年度信息,有無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到位;礦業權人是否按照勘查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施工開采;礦業權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或越界開采行為;礦業權人是否存在非法轉讓礦業權行為等。
實地核查必須嚴肅認真,需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附件4),并由被核查勘查項目或礦山的礦業權人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核查人員要負被問責追責的責任。
核查人員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隨機抽取。每組核查人員一般不少于3人,原則上應包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員、核查技術人員、核查專家等等。
實地核查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相關技術機構應具備礦山地質、測繪地質等相應的設備和人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員應全程參與。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示核查結果(9月1日至9月30日)。自實地核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核查結果記錄在該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中,并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核查結果公示期間,社會公眾有異議的,可及時向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回應。
第五章 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名單管理
第十六條 實行異常名錄管理制度。礦業權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異常名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礦業權人存在應當列入異常名單情形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常名錄審批表》見附件5),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列入異常名錄決定書》見附件6)。
(一)截至3月31日,礦業權人未按規定公示上一年度信息的;
(二)礦業權人年度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第十七條 移出異常名錄情形。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認為符合移出條件的,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移出異常名錄申請表見附件7),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對于符合移出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異常名錄決定書》見附件8)。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將其移出異常名錄。
(一)因“礦業權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已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礦業權人年度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異常名錄,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被列入異常名錄,已按規定履行義務并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嚴重違法名單管理制度。礦業權人存在嚴重違法勘查開采行為的,以及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依照《公示辦法》公示信息的,列入嚴重違法名單情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存在上述情形的礦業權人,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嚴重違法名單審批表》見附件9),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名單。
第十九條 移出嚴重違法名單情形。礦業權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之日起滿5年后,認為符合移出條件的,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名單申請表》見附件1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對于符合移出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嚴重違法名單決定書》見附件12),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名單。
(一)截至年度信息填報結束之日,礦業權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礦業權人年度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第二十條 實行異議處理制度。
(一)申請。礦業權人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異議申請書》見附件13)。
(二)核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開展核實工作,填寫核查情況表,在核實情況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核實結果告知書》見附件14)。
(三)更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將礦業權人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做出移出異常名錄決定或移出違法名單決定,通過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將其移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第六章 信息公示事后監管
第二十一條 實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按照《公示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國土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業權申請審批、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對列入異常名錄的依法予以限制,對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實地核查至少1次;對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實地核查至少2次。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與有關行業部門、地方政府信用臺的對接匯交,實現與社會信用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聯互通。應依照《聯合懲戒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歸集失信信息(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臺統一管理,并將相關信息抄告同級發展改革委、經信、科技、公安、財政、人社、環保,地稅、工商、安全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國稅局、煤監及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保監等相關部門(單位),對失信企業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資質審核、法定代表人從業任職資格等方面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實行礦業權人信用分級監管制度。根據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結合現有監管工作,劃分礦業權人信用等級,實施礦業權人信用等級分級監管。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統一安排下,制定礦業權人信用等級分級監管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部公示系統、省公示服務系統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及時更新礦業權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礦業權人信用等級動態變化情況,對于信用等級不佳的礦業權人及礦業權,在辦理礦業權審批、土地出讓等業務時,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七條礦業權人認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由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照國家和湖北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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