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讓我們勇敢說“不”!看看具體內容是怎樣說的,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搜集并整理的反家暴法全文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一、法律首次界定家暴
000長期以來家庭暴力不是法律術語、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這是造成家暴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確該法調整對象的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性暴力客觀存在,已經有很多案例。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列舉性暴力,但“等侵害行為”的表述,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二、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規定
0《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該法附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庭暴力法》,擴大了家庭暴力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制。
三、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在總則中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特殊群體特殊保護原則。
四、預防到救助的一條龍保護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處置一章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較為充分的救濟途徑和家庭糾紛的調解,強制報告義務,公安告誡制度等更為有利的處置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其中,強制報告義務是本法的亮點之一。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義務。這是對特殊保護原則的具體化。
而公安告誡制度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即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告誡制度為警察及時干預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同時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作用,即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并據此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對受害者給予損害賠償。
對于父母等監護人實施家暴嚴重傷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的情況,法律還特別規定了撤銷監護人的制度。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從事后懲治變為事前預防。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如果受害人不想離婚、也不要撫養費、贍養費,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要是面臨被家暴的危險,當事人就能申請。法院“應當”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這就為受害者提供了一個硬性的保護方法。 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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