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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相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2007]4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所授權的分支機構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業(yè)銀行(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劃轉或支付手續(xù)。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現(xiàn)金支付業(yè)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貸款購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shù)爻擎?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四)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
(八)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九)被判處刑罰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工作調動不辦理賬戶轉移的;
(十二)在職職工參軍、脫產(chǎn)上學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第(四)項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尚不足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余額。
第七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至第(十三)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一次性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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