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提取公積金要哪些材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3年11月27日起,我中心正式啟用住房公積金網上預約提取。繳存職工可通過登陸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版)進行提取預約,銀行網點將對預約提取優先辦理。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 職工需登陸中心網站(https://)-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版)進行提取業務預約。
二、 職工可預約未來10個工作日內任一日、在任一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業務。預約成功后,中心自動發送預約確認短信,職工也可打印預約確認單作為辦理憑證。
三、 職工按照預約確認短信或預約確認單所示的時間和地點到銀行網點辦理提取業務時,需自助領取或向大堂經理索取住房公積金預約號,銀行網點對預約號予以優先辦理。
四、 辦理業務時,職工須向柜臺提供預約確認短信、預約確認單或網上生成的預約編號,以及相應的提取材料。
五、 網上預約的操作方法請查閱中心網站-辦事指南-《廣州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版)操作指南》。
六、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沒有辦理網上預約的,按銀行規定排隊輪侯。
2013年11月22日
一、購買單位住房、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預付款收據或購房發票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個人身份證;
2、如所購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預付款收據或購房發票(辦理時限為一年內);
4、屬購買單位騰空房、已竣工集資房的:提供《南寧市出售國有住房核定產權通知書》或《南寧市公有住房出售評估表》(辦理時限為一年內);
南寧市區以外的,提供轄區房改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件。
5、屬在建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的:提供購房協議和集資或市場運作建房批文。
㈢ 如屬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的住房消費額。
二、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 個人身份證;
2、 如所購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 預付款收據或購房發票;
4、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5、 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時限為一年)。
㈢ 如屬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的住房消費額。
三、購買二手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 個人身份證;
2、 如所購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 房屋買賣契約;
4、 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時限為一年)。
如購買拍賣房屋的,所提供的材料參照此款執行。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按年度辦理)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還款憑證原件?須在貸款發放銀行會計柜臺打印并蓋銀行業務章?。
如有提前還貸或結清貸款行為的,須包括提前還款憑證、貸款結清
憑證。
1、 個人身份證;
2、 如所購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房開工證》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 個人身份證;
2、 如所購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房開工證》。(辦理時限為一年)。
如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①屬新建的,需提供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辦理時限為一年);②屬舊房翻建的,提供產權證、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使用證、翻建核準證明(辦理時限為一年)。
六、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條件: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復印件; 4、 有資質的土建設計部門的大修方案復印件。
1、 個人身份證;
2、 如所修住房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3、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辦理時限為一年);
4、 有資質的土建設計部門的大修方案;
5、 有資質的土建施工單位的大修施工預算書和施工合同。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含20%)以上?按年度辦理?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支付房租的發票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個人身份證;
2、如所付房租屬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
4、支付房租的發票;
5、職工及其配偶工資收入證明,工資收入證明以單位最月份的工資冊數據或單位勞動人事部門的工資核定表為準;
6、 租房合同原件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本。
業務咨詢電話: 5709242 ; 南寧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網址:
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所需材料
注意事項:
㈠在辦理銷戶提取前,必須由單位先辦理停繳手續;
㈡因工作調動離開南寧市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能辦理轉移手續;
㈢ 所提供的復印件,須用A4紙復印。
一、離休、退休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離休證、退休證或退休審批文件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 個人身份證;
2、 離休證、退休證或退休審批文件。
二、出國、赴港澳臺地區定居或戶口遷出廣西以外地區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或護照、簽證或當地居住證復印件;
4、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文件復印件。
㈡ 提供審核的材料原件
1、個人身份證;
2、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或護照、簽證或當地居住證;
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文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按規定粘貼好);
3、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證明復印件。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2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周紅波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南寧鐵路系統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專項長期住房儲金。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及六個月以內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但外籍和來自港、澳、臺的職工,以及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已經離崗,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的職工除外。
第四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南寧鐵路局負責人和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南寧市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單位代表等人員組成,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經全體委員推舉產生。
第五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執行管委會的決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第二章 繳 存
第六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委托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八條 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和職工登記的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前述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條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及時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計息日。 第十二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派、借調的職工,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單位負責繳存住房公積金,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繳存。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適當降低,但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為參加工作時確定的月工資,單位新調入職工為調入時調入單位確定的月工資。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與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倍數的乘積。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規定的繳存基數計算當年本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報管委會批準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本市實際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公布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單位需要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應當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按正常比例或者按規定時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降低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一)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單位當年經濟效益尚未好轉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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