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公務出差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guī)定報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guī)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qū)、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物價及消費水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fā)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tǒng)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fā)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guī)定標準包干使用。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fā)布的相關地區(qū)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執(zhí)行(見附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fā)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fā)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guī)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未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fā)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guī)定用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fā)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jiān)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guī)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guī)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吉林省,差旅費報銷制度(二):吉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吉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吉財行〔2014〕39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公務出差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guī)定報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guī)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qū)、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物價及消費水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fā)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tǒng)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fā)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guī)定標準包干使用。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fā)布的相關地區(qū)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執(zhí)行(見附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
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吉林省,差旅費報銷制度】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fā)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fā)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guī)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未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吉林省,差旅費報銷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fā)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guī)定用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fā)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jiān)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guī)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guī)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guī)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guī)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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