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文件進行對比發現,原辦法中用于補助出差人員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的“公雜費”一項被細化為“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也由原來的省內每人每天10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定額包干統一為每人每天80元。同時,伙食補助費補助標準由省內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提高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此外,各級別出差人員住宿費的限額標準也相應提高。
對此,山東省財政廳在文件中給出了解釋:“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市場價格及消費水變動情況做出了適時調整。”
除了部分補助標準的變動,修訂后的《辦法》對差旅費預算管理、差旅人數和各級別出差人員的吃住行標準的規定都更為嚴格。從《辦法》中可以看出,廳局級及以下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乘坐飛機不得乘坐商務艙和頭等艙,乘坐動車和高鐵不得乘坐商務座;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住套間;出差人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地點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接待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和物價水,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附: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駐濟南市區的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駐濟南市區以外的省直單位,執行駐地差旅費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駐濟省直單位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濟南市區(不包括濟南各縣、市)到外地辦理公務所必需的費用,其開支范圍包括城市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要嚴肅財經紀律,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等級
火車
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
(軟臥、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省直機關正副廳(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事業單位中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的管理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軟席
(軟臥、軟座)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從嚴控制出差人員乘坐飛機,因工作需要確需乘坐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四)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其中設有一、二等軟座的,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人員可乘一等軟座,符合乘坐硬席條件的人員可乘二等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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