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是為了做好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保證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質量而制定的,并且在2017年做出了最新修正。以下是由高考知識網收集整理的2017年最新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保證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以下簡稱“學位授權審核”)是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依據法定職權批準可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含專業學位類別)的審批行為。
學位授權審核包括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和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兩種方式。
第三條 學位授權審核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以服務需求、提高質量、推動研究生教育內涵發展為目的,依法依規進行。
第四條 學位授權審核應當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服務社會發展需求、支撐研究生教育發展、激發培養單位活力,構建責權分明、統籌規劃、分層實施、公正規范的制度體系。
第五條 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分為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以下簡稱“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其中,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具備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自主按需開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新興交叉學位點評審,評審通過的學位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六條 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是指學位授予單位根據需求,自主撤銷已有博士碩士學位點,新增不超過撤銷數量的其他博士碩士學位點的學位授權點調整行為。具體實施辦法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自主審核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每6年修訂一次。
對服務國家重大需求、落實中央重大決策、保證國家安全具有特殊意義或屬于填補全國學科領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學校和學科,可適度放寬申請基本條件。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八條新增學位授權審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部署,每3年開展一次。
第九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托,負責接收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需求,在專家評議基礎上,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擇優推薦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進行評議,并批準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
第十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收到省級學位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后,應于3個月內完成審批,不包含專家評議時間。
第十一條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按照《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規定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進行。
第三章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
第十二條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原則上只在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進行。從嚴控制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數量。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確定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的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學位授予單位比例,制訂本地區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確定立項建設單位,按照立項、建設、評估、驗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設。建設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四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需同時通過單位整體條件及一定數量相應級別學位授權點的授權審核,方可獲批為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同時申請的新增學位授權點審核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向本地區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
(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申請學校的資格和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在本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三)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校進行評議,并在此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研究提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推薦的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評議,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權高校校領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以下簡稱“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學位教指委”)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范圍內選聘。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經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符合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條件的學校,若無重大異議,可直接確定為擬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第四章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不斷優化博士碩士學位點結構。新增學位點原則上應為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社會需求較大、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其中新增碩士學位點以專業學位點為主。
第十七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研究生就業情況、研究生培養規模、教育資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學位點調控意見。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學位點申報指南。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碩士學位點。原則上不接受已轉制為企業的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新增學位點。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予以撤銷的學位點(不包括學位點對應調整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新增為學位點。
第十九條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的基本程序是:
(一)學位授予單位按照申報指南和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確定申報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向本地區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并說明已有學位點的隊伍與資源配置情況。
(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在本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三)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學位點的類型,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博士碩士學位點進行評議,專家組人員中應包括相應學科評議組成員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委員。
(四)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專家組評議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提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托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博士學位點進行評議,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博士學位點。
(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
第五章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研究生教育發展,逐步有序推進學位授予單位自主審核博士碩士學位點改革,鼓勵學位授予單位內涵發展、形成優勢、主動服務需求、開展高水研究生教育。自主審核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國研究生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學科整體水高,具有較強的綜合辦學實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譽。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可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開展自主審核新增學位點申請。省級學位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后,將符合申請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評議后,經全體會議同意,確定自主審核單位。
第二十二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制訂本單位學位授權審核實施辦法、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和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標準,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開。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標準應高于國家相應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申請基本條件。
第二十三條 自主審核單位須嚴格按照本單位自主審核實施辦法和審核標準開展審核工作。對擬新增的學位點,應組織不少于7人的國內外同行專家進行論證。所有擬新增的學位點均須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自主審核單位可每年開展新增學位點審核,并于當年10月31日前,將本單位擬新增學位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自主審核單位可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點。此類學位點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納入國家教育統計。
第二十五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加強對新增學位點的質量管理,每6年須接受一次評估。對已不再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取消其自主審核學位授權點的權限。
第二十六條 自主審核單位發生嚴重研究生培養質量或管理問題,或在學位點合格評估和專項評估中出現博士碩士學位點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取消其自主審核學位授權點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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