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了解多少呢?不清楚的朋友,下面請看高考知識網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關問題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問:制定《特別規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點和承擔的生育功能,給予女職工特別勞動保護,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1990年,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一政府規章的實施,對解決女職工因生理特點而造成的特殊困難,調動女職工投身經濟社會建設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歷經25年的快速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和勞動保護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層面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制度不斷調整,需要制定新規章取代《實施辦法》。
1、通過制定新規章,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制統一問題。《實施辦法》的立法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12年5月,國務院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廢止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立法依據不復存在。《實施辦法》頒布之后,國家相繼出臺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這些法律從不同角度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作出新規定。為保持與上位法統一,需要制定新規章。
2、通過制定新規章,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突出問題。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總體效果較好,但也面臨諸多問題。一是一些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提高女職工錄用標準,不招、少招女職工;二是一些用人單位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通過各種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職工自動離職;三是一些用人單位隱瞞職業危害,女職工對職業危害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職工經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后,難以得到及時、有效救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問: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哪些責任?
答:《特別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一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總體責任,即健全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勞動保護工作。二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責任。主要包括: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提高女職工錄用標準,拒絕招錄女職工;用人單位必須告知女職工禁忌勞動崗位、崗位職業危害、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崗位待遇,保障女職工的知情權;集體合同協商要有女職工代表參加;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待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
問:《特別規定》針對女職工特殊生理特點作了哪些特別的勞動保護要求?
答:為體現對女職工的特殊人文關懷,《特別規定》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經期、更年期的特別勞動保護措施予以細化。
1、孕期保護。為保護女職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孕期禁忌勞動;將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女職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將其調整到適宜的勞動崗位;對懷孕不滿3個月并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每天勞動時間安排休息1小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加強對有流產先兆、有慣流產史女職工孕期的特別勞動保護,是立法中討論的熱點問題。為了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特別規定》規定對有流產先兆或者有慣性流產史的女職工,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時間。
2、產期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和終止妊娠休假,作出細化性規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另外,女職工還可以享受《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3、哺乳期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在對哺乳時間作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另外,《特別規定》還對哺乳室建設作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政府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4、經期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5、更年期保護。《特別規定》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女職工更年期的勞動保護作出規定: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問:《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健康體檢是如何規定的?
答:婦科疾病高發是年來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為全面保障女職工勞動安全,《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問:《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執法監管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特別規定》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執法監管職責作了具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人社、安監、衛計等部門,要按照法定的勞動保護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規定的案件。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履行對女職工特別勞動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利的投訴、舉報。有權處理的,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無權處理的,將其移送給有權部門進行處理。不管是哪個部門或者組織調查、處理的,都要把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的女職工。
問: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特別規定》規定的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怎么辦?
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監管體現于2個方面。一是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安監、人社、衛計等部門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投訴、舉報、申訴,有關部門、團體要依法調查、處理。二是為女職工勞動保護權救濟指引了路徑。即女職工可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人社、安監、衛計等部門要主動作為,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特別規定》的案件,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相關亮點: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3月1日起施行。特別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孕產期和哺乳期權益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舉措,以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
不得以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待遇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加班和上夜班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的勞動保護包括: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月經過多或痛經可休息1至2天
規定還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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