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優化資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區直機關辦公用房統一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廳發〔2014〕56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城港市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統一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防政辦發〔2016〕5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人民團體和區直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區直機關辦公用房是指各單位占有、使用、租賃或在法律上可確認屬于區直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第二章 統一權屬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包括沒收、接管、接收、劃撥、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和購買及通過對原有房地
產開發形成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
第六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申辦辦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
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由各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經報區人民政府批準,變更登記至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名下。
對未經批準,將辦公用房權屬交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登記的,應變更登記至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名下。
第七條 辦公用房權屬尚未進行登記或權屬未明確的,各單位應將辦公用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準文件和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報送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進行集中管理,并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逐步完善權屬登記。
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經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受理和辦理。
第八條 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經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會同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分局審批同意的,權屬保留在原使用單位,并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備案。
第九條 各單位應對下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認真普查,建立檔案。房產地產產權登記資料和檔案材料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應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統計臺帳,定期復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權屬的處置(包括報廢、報損、轉讓、置換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8號令)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統一調配和使用
第十二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在區直機關辦公用房范圍內統一調配給各單位使用,各單位擁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并與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
各單位不得出租(借)辦公用房。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印發前已經出租(借)且租賃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出租(借)的單位負責在一個月內收回并移交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各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出租(借)合同及租借費用移交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合同到期后,辦公用房一律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回收并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根據辦公用房配備標準和各單位人員編制與業務需求,核定各單位的辦公用房面積。
第十四條 經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重新核定辦公用房后,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各單位需要將辦公用房調整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應當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并將批復文件報區財政局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處理或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收回。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中辦公室用房使用面積超過標準的,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超標面積在100方米以下的多余面積的辦公用房,可預留作為本單位的機動辦公用房。各單位因機構調整或新增業務編制、使用總建筑面積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或機動辦公用房中解決。仍未能解決的,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在存量辦公用房中調配解決。
(二)超標面積在100方米以上(含100方米)的多余面積的辦公用房,應當上繳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上繳的辦公用房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有關規定,按照業務相、歸屬相和辦公地點相原則進行統一整合調配。各單位騰退超標面積的辦公用房應當集中一處,如在一整層、相對獨立樓層或獨立樓棟。
(三)如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超標面積已達到100方米,但仍不能滿足實際使用需求的,應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核準,并根據該單位辦公用房的實際需要逐步進行調整。
第四章 統一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 根據政府的總體規劃要求及各單位辦公用房的現狀和使用要求,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國土分局等部門編制區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和辦公用房土地儲備、建設用地計劃,建立基本建設項目數據庫。
第十七條 各單位確因業務發展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新增(建設)辦公用房的,應將新增(建設)方案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審核,確實無法通過辦公用房調配解決的,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樓堂館所建設政策的規定向區發改局和財政局報批,并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建設。
各單位能爭取中央或自治區專項建設資金新建辦公用房的,可由各單位按相關政策規定向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報批,并由各單位申請立項建設。
第十八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及大型設備、大宗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投標并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第五章 統一維修管理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辦法,集中辦公區(一區辦公樓、區財政局和區水利局辦公樓等)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負責;獨立辦公的由各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六章 統一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辦公用房物業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辦法,集中辦公區(一區辦公樓、區財政局和水利局辦公樓等)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負責物業管理;獨立辦公的由各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相關費用參考標準和結算制度。各單位負責物業管理單位的選聘,并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使用同一辦公樓(區)的部門和單位應共同組成物業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物業管理改革,逐步開放區直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市場,全面實現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實現物業管理的社會化。
第七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統一編制新建辦公用房的年度計劃,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列入區本級預算內基建投資安排,由區發改局負責下達年度計劃,區財政局負責下達年度預算。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執行計劃及預算,并定期向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紀檢、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集中辦公區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面積,編制辦公用房的維修和物業管理預算,報市財政局核準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獨立辦公的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各單位負責預算的執行,并應依法接受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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