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學資源、辦學條件和社會需求及就業情況,確定專業人數調整。
學生可根據個人特長和學校專業人數調整計劃,通過公開考試辦理轉入新專業。
轉專業的對象為一、二年級在校學生,時間一般在第一學期結束前和第三學期結束前。
第十三條轉專業手續與程序
(一)學校根據當年專業人數調整計劃,確定和公布各專業接收轉專業人數;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名并填寫《湖北經濟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經院系初審后報教務處;
(三)學校對各院系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資格審查;
(四)學校組織轉專業考試并按申請轉入學生的考試成績擇優擬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公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在校期間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專科升入本科(簡稱專升本)者;
(三)招生時已有明確限制轉出的專業;
(四)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者。
第十五條學生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參加轉專業考試,由學校安排到相關專業進行學習。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完成學業者。
第十六條學生轉專業后須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與學分方可畢業。
在原專業所學必修課程內容、層次相同的,成績與學分有效;不相符合課程的成績與學分,可作為公共選修課成績記載;原專業未修的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中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應予畢業前補修完畢。
第十七條學生一般應在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手續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學生在辦理轉專業及轉學手續期間,必須遵守學校有關制度,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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