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學生一般應在學校被錄取專業就讀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讀一、二年級學生,可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5.應予退學的;
6.一般專業轉入藝術、體育類等特殊專業或特殊專業轉入一般專業;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專業、轉學不得改變其原有層次和類別。
第二十七條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根據轉專業要求,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吉首大學學生轉系(專業)審批表》;
2.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和簽署意見;
3.接收學院組織對轉入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準并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4.教務處審核通過后,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
學生轉專業應在開學前兩周申請和辦理,學期中間不予受理。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第二十八條轉學的辦理辦法:
學生省內轉學,須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湖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后,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1.本校學生要求轉學的,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院長同意、教務處處長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再由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報批。具體手續按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5]8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2.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5]8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3.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開學前兩周或開學后一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校學習。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畢業。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庫中,接受學院應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類別進行認定。如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檔次低于轉入專業或原專業未修的課程,必須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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