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就讀并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轉學、轉專業:
(一) 新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本校或本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經學校認定,學生確實存在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正常學習的;
(三)高考成績分大類排名全校前5%的新生,入學后一學期內,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所學專業;
(四)新生學習一學期后,學習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5%的,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屬系(部)同意,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五)申請轉專業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二)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三)申請跨大類轉專業者(文、理科之間不能互轉,藝術、體育等特殊專業與一般專業之間不能互轉,音、體、美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四)在校期間尚有所修公共課、基礎課不及格者;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六)五年制免費師范生、六年制免費師范生及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七)新生入學后尚未在教育部學信網完成學籍電子注冊者;
(八)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者,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四)在校期間尚有所修課程不及格者;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者;
(六)應予退學者;
(七)受留校察看處分,其察看期未滿者;
(八)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轉專業要求,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高等學校學生更改專業審批表》;
(二)學生所在系(部)審核,并由主管教學的副主任簽署意見;
(三)接收系(部)組織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和考核,合格者由系(部)主管教學的副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轉專業手續在每學期期末(春季學期6月15日至6月30日,秋季學期12月15日至12月31日)申請辦理,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學生省內轉學,須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湖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審核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須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一)本校學生要求轉學的,須由學生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并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批準,待擬轉入學校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審批。具體要求按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教通〔2008〕4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手續應在每學期末(春季學期6月15日至6月30日,秋季學期12月15日至12月31日)集中辦理,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后方可畢業。轉入專業所屬系(部)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對學生在原專業已修的課程進行學業成績認定后,通知學生補修相應課程。
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收費標準足額交納學雜費,學生所在系(部)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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