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理工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給學生提供更多自由選擇的機會和良好的個性發展空間,營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學習環境,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1號)、《長春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長理工教字〔2008〕18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專業的基本指導是:宏觀控制、公開考核、雙向選擇、擇優錄取。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按照公開、公、公正與擇優的原則進行,相關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四條
學校宏觀控制轉專業計劃。各專業轉出和接收轉專業優秀生的數量原則上分別控制在該專業同級學生數的5%以內;對于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適當控制專業轉入人數。 第二章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轉專業在新生入學一學年結束由學校統一組織進行,原則上要求轉入專業與原專業應屬同一或相學科門類。學生轉專業一般按照下述原則進行: (一)理、工類專業學生可以互轉,理、工類專業學生也可以轉入經、管類專業; (二)經、管類專業學生可以互轉,經、管類專業學生也可以轉入文、法類專業; (三)文、法類專業學生可以互轉(外語類除外); (四)按藝術類招生,相同加試科目的藝術類專業可以互轉; (五)藝術類專業和非藝術類專業學生不能跨類轉專業; (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一次專業。 第六條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專科升入本科的; (二)對口升學的。 第三章轉專業的條件 第七條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校全日制學習的本科一年級在讀學生; (二)具備我校本科學籍資格,注冊手續齊備,不欠任何費用; (三)在原專業學習期間,課程考核全部及格,并具有適合擬轉入專業學習的某方面特長; (四)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轉入專業(專業方向)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六)符合轉入學院當年公布的接收條件。 第八條學生申請轉專業除具備第七條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轉專業學生學年考試綜合成績前5%(按同年級本專業總人數計算); 學年考試綜合成績計算:學年考試綜合成績=∑學期考試綜合成績 (二)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和各學院分別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一)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以及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 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管理辦法,對轉專業工作進行總體布置,審批學院工作方案,審批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二)各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黨政負責人、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以及相關專業負責人等組成。 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的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確定學院內各專業當年最多可轉出與接收學生的人數、轉專業學生的錄取原則;接收學生咨詢與報名;組織考核以及提出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第五章轉專業程序 第十條
每年5月,教務處向各學院下達填報本科學生轉專業計劃的通知。各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和本學院情況制定接收方案(包括擬接收專業、計劃名額、原專業要求、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考核可采用筆試或面試方式進行,最終成績以百分制計),報送教務處匯總。 第十一條
各學院的接收方案經學校領導小組審批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到學生報名截止時,各接收學院須安排專人接受學生咨詢。 第十二條
每年6月底前完成學生轉專業報名。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并填寫《長春理工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 第十三條
第二學期結束后一周內,學生所在學院計算學期綜合成績、學年綜合成績及排名,對學生申請進行初審,填寫《申請轉專業學生匯總表》及學生成績單,與《長春理工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一同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將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發至接收學院。 第十四條
第三學期開學前一周,接收學院遵照公布的接收條件、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完成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并排序,將考核結果報送教務處。教務處根據學生轉專業志愿及各學院考核結果,初步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下發接收學院,由接收學院最終確定接收學生名單,報送教務處。在全校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六章轉專業學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
經批準進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于批準后的當學期進入新專業就讀。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在按新專業的有關要求辦理手續、繳納學費后,方能注冊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六條
經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的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各學院協助。 第十七條學生轉專業后的管理: (一)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學號按新編入班級編制,借書證等類似證件不作變更,學生證須作更換。 (二)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已領的教材不再退回學校,剛進入新專業學習的第一學期的教材原則上由學生自行解決。 (三)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住學生宿舍(跨校區的除外)原則上不作調整。 (四)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五)學生轉專業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績與學分的課程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對應課程要求的,經轉入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直接載入該生在轉入專業上的學籍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作為選修課成績與學分記入該生在轉入專業上的學籍檔案。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班級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此類課程是后續課程學習的基礎),由轉入專業所在院為學生安排學習時間和考核,學生只有在經修讀后參加對應課程的考核合格,方能將其成績和學分記為學生修讀轉入專業對應課程的學分。 (六)接收學生轉入的專業所在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接交、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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